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水平,大幅提高水环境质量,适应新形势下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碧水工程工作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4〕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4〕162号)等文件的要求,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河流域的卫河、共产主义渠和人民胜利渠,黄河流域的西柳青河、文岩渠和天然渠。
第三条市环保局负责会同新乡县、获嘉县、封丘县、市水利局、市河渠办与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签订补水协议,提出全市年度生态补水计划及资金概算,根据河流水质监测数据计算河流达标所需生态补水水量,及时通报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和支付补水资金。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核定每月市区外河流的实补生态水量和补水资金;市河渠办负责监督核定每月市区内河流的实补生态水量和补水资金。
有关县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生态补水计划及补水资金概算,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全市生态补水工作。
第四条生态补水时段
主要在河流的枯水期和平水期,即10月份至第二年的6月中旬。
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补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卫河补水来源为流经新乡县境的人民胜利渠,一是向东孟姜女河补水3.5立方米/秒,二是向市区段补水2.0立方米/秒(不含景观用水);共产主义渠补水来源为流经获嘉县境的人民胜利渠,补水3.5立方米/秒;西柳青河补水来源为流经新乡县境的东三干渠,补水1.0立方米/秒;文岩渠和天然渠补水来源为流经封丘县境的大功干渠,两条河各补水0.5立方米/秒。
第六条河流生态补水长效机制运行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环保局会同新乡县、获嘉县、封丘县、市水利局、市河渠办与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签订补水协议,根据上一年度河流水质提出本年度生态补水计划及补水资金概算,由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后,作为财政编制预算依据。(二)市环保局根据河流水质当月的监测数据,视河流水质监测达标动态情况,与新乡县、获嘉县、封丘县、市水利局、市河渠办按照补水协议计算下一个月所需生态补水水量,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补水要求,及时通报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
(三)市水利局、市河渠办负责监督核定每月实补水量和补水资金。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水利局、市河渠办核定意见,将资金拨付建议报市、县(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向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