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平原示范区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有限公司,并将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持有的新乡平原新区凤湖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全盛实业有限公司和新乡市平原新区星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入,成为其子公司。
二、同意以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有限公司为母公司成立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并在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成立后,变更登记为“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平原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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