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市经济稳定增长,鼓励新建成投产工业企业申报纳入统计“四上”企业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和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政府决定对新纳入统计“四上”企业库的当年新建成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给予适当奖励,特制定本方案。
一、新建成投产工业企业入库目的
规范全市新建成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管理,切实提高新建成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率,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全市经济运行情况。
二、新建成投产工业企业入库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按照“先入库,后有数”、“要进库、走程序”和“应入尽入、应出尽出”的原则,由市统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新乡市新建成投产工业企业入库管理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县(市)、区统计局收集整理企业申报资料,录入名录库管理平台,经县(市)、区专业审核通过后报市统计局;
(二)市统计局通过名录库管理平台查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到企业实地审核、查看是否符合新建成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
(三)市统计局将审核通过的单位集中上报省统计局;
(四)省统计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五)经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的单位,进入当年统计“四上”企业库;
(六)对当年新纳入统计“四上”企业库的新建成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给予适当奖补。
四、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新建成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组织统计、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质量监督、工信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入库管理工作;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质量监督、工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按时提供新建成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三)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充分利用申报时间,严格按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数据质量,做到“应入尽入”和“应出尽出”,切实做好新乡市新建成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管理工作。
五、奖励措施
(一)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进入统计“四上”企业库,凡国家统计局新批准进入“四上”企业库并按照国家、省、市统计制度要求,执行相关专业年(定)统计报表的新乡市(不含长垣)新建成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每个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奖励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1万元;
(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市)、区统计局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统计局;
(三)市统计局审核确认后,将本年度内获得国家审批通过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及县(市)、区。
六、附则
本方案有效期暂定3年。2014年7月30日以后进入统计“四上”企业库的新乡市(不含长垣)当年新建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本方案进行奖励。同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对当年新建成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4〕77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