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手机招商网 | 移动客户端

禹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条  禹州市政府专门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励和补助的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奖励和补助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扶强扶优。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三)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省、许昌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四)创新高效。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禹州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监察、审计、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六条  企业受奖励对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扶持奖励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对以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骗取等非法方式获得相关扶持奖励资金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企业,取消其财政资金补助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禹州市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人员。 
第八条  凡申报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禹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税务部门登记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或经营的企业。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当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当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或其它违法行为。 
(四)按要求及时向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第四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九条  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对引进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上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网上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的电子商务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实收资本5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网上年交易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实际应用电子商务实现出口首次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符合规划的专业市场开展网上营销,网上年交易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给予市场运营商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荣获国家级、省级、许昌市级表彰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许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网上年交易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专业村和优秀的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把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纳入创业就业培训计划,每年全市培训电子商务人才1万人次以上。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学员,取得国家或省级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就业的,参照有关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的8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对当年培训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超过1000人次(学员须与我市电子商务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优秀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培训支出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服务时间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高端人才,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上述符合许昌市政府和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禹州市财政配比到位,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入驻禹州市电子商务孵化园的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商,自入驻之日起,连续3年免收其办公用房租赁费用;租赁仓储用房的,租金优惠50%(基础价格为一层8元/平方米、二层7元/平方米、三层6元/平方米),连续优惠3年。 
第十六条  凡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与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相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七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七类人员从事电子商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人员类别可以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创业孵化园区创业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可申请2万元至15万元无偿项目资金扶持。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企业前三年产生税收的市本级留成部分,扣除上述已享受的奖励资金数额后,剩余部分从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以财政奖励形式等额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网上年交易额”由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到职能部门上级或本级资金扶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程序和政策规定执行。若上级相关政策有变动,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符合禹州市政府出台的多项奖励条件时,只享受最高标准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许昌市招商网    2015-12-17)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评论
经典案例
市州观察丨截至11月,绵阳签约5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61个 ..[详情]
山西政银企携手再给实体经济注入“稳定剂”[详情]
2023襄阳·中国旅佬大旅游联合体文旅推介会召开[详情]
爽爽贵阳,“京”喜相见--爽爽贵阳秋冬新玩法推介会在京举行[详情]
2个月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10个 渌口区掀起招商引资新热潮[详情]

用户指南

安全保障

会员服务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动态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5中国区域经济招商网 河北绿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www.zgzhaoshang.com)版权所有 冀ICP备20230378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