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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主城区商品交易市场整治搬迁宣传资料汇编

 一、为什么要整治搬迁主城区商品交易市场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我市从2010年开始,对主城区三环路以内批发及批零兼营市场开展搬迁或原址改造提升三年行动,同时在绕城线交通节点附近区域,新规划建设14个泛亚商贸物流中心。通过前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到2012年共实际拆迁市场38个,面积18万平方米,转移经营户22992户,转移从业人员51237人;原址改造提升38个市场;因承接平台新的市场尚未建成不具备关闭条件的市场有38个。与此同时,14个泛亚商贸物流中心中的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晋宁青山物流园区中的叁斗钢铁物流中心、晋宁晋城云南泛亚商用车物流城等项目已经建成,晋宁晋城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也将相继建成,其他项目正在抓紧推进。
  今年,为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产业科学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继续加大市场搬迁工作力度,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新一轮商品交易市场整治搬迁范围从前三年的三环路内扩大到主城区范围内,明确要求在2014年底前完成主城区范围内103个商品交易市场的整治搬迁转型升级工作。实施主城区商品交易市场整治搬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推进市场搬迁是推动商贸流通产业科学发展的需要。近些年来,我市商贸流通业取得长足发展,传统商贸业得到提升,新型业态不断涌现,交易规模持续扩大,成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商贸流通业布局不合理、体系不完善、流通成本高等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完善流通体系,努力使商贸流通业与区域性国际城市、桥头堡建设相适应,与城市化进程相协调,与世界知名旅游城市和美好幸福新昆明建设相匹配,加快推动滇中同城一体化,市委、市政府决定以重新规划建设商贸物流中心,推进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外迁为重要抓手,下大力气调整商贸流通产业的空间布局和产业规划。按照全市“8185”产业培育提升工作计划,今后几年我市商贸业将按照“核心带动、轴线拓展、商圈聚集、板块承载、繁荣发展、便民利民”的思路,认真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产业发展“1558”工程,以商品交易市场外迁为重要手段之一,加快构建和完善城市外围商贸物流圈、城市中心商务圈、社区商业体系,加快培育大市场,组织大流通,培植大产业,全面提升商贸流通产业的规模化、现代化、特色化、便民化水平,促进商贸流通产业科学发展。
  第二,推进市场搬迁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需要。主城区现有的这些商品交易市场,多数都是经营大宗商品,进出商品量较大,都需要大型货运车辆运输,大货车进出主城区域增加城市交通拥堵。因此,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外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另一方面,学习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的经验和做法,随着我市绕城公路交通系统的建成,市委、市政府已经决定,将逐步对货运交通系统进行调整,扩大大型货运车辆限行范围,今后绕城线范围内区域将禁止大型货运车辆通行。今明两年计划整治搬迁的103个商品交易市场都在大型货运车辆限范围内。随着限行措施的逐步实施,也要求这些商品交易市场外迁。
  第三,推进市场搬迁是城市更新改造的需要。城市更新改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城中村改造;二是工业企业“退二进三”;三是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外迁,把分散于主城区的商品交易市场,按照经营业态的不同,把同一业态的市场逐步外迁到新规划建设的商贸物流中心,实现集聚发展,形成规模效应;同时通过市场外迁,利用置换出来的市场原址土地,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等新兴产业,不仅可以实现第三产业的转型升级,也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通过实施上述三项城市更新改造的措施,实现城市品质的提升。
  第四,推进市场搬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一方面,我市这些市场多数位于过去的城郊结合部,随着这些年城市建设的扩张,多数市场周边都已建成居民小区,都发展成为城区,交通拥堵、影响居民出行;市场环境脏乱差、扰民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人居环境。通过实施市场搬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可以极大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人居环境。另一方面,有些生活资料市场,比如已经顺利关闭搬迁的菊花园中药材市场和明年要实施搬迁的部分农产品市场,市场的经营环境和经营设施都相对落后,通过实施搬迁,经营环境将得到极大改善,可以利用现代化、网络化的监管设施,实现溯源管理,有利于加强对市场销售产品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另外,这次市场搬迁是按照城市规划和产业规划搬迁,避免过去市场才搬了几年又要搬迁、反复搬迁的情况发生,减少市场业主和商户的损失,维护好各方利益。
  二、怎样实施主城区商品交易市场整治搬迁
  第一,必须坚持按照城市规划和产业规划搬迁。过去由于我市城市规划、交通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衔接不够紧密,加之商贸流通产业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主城区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多数都是自发建设起来的,缺乏规划统筹和引领,多数是租用村(居)民小组土地建市场,造成建设标准低,经营业态低、土地利用率低。同时随着这些年城市建设的扩大,这些市场不断反复搬迁。针对这些问题,从2010年开始,市委、市政府下决心,聘请国内外高层次专家,结合昆明实际,组织编制了《昆明市商业发展布局规划(2011—2020)》,其中针对我市现有商品交易市场经营业态情况,在我市绕城公路交通节点附近区域新规划建设了14个泛亚商贸物流中心,并且明确了每个商贸物流中心的经营业态定位。这个规划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和组织社会听证,符合城乡规划、交通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已于2011年6月通过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因此,新一轮商品交易市场搬迁必须按照14个泛亚商贸物流中心的经营业态定位有序搬迁,走出市场才搬了几年又要搬迁、反复搬迁的困境。对不按照规划搬迁的,将按照《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2013年7月15日市政府向社会发布的《关于严禁违法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的通告》,对相关市场业主和辖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和商务部门、城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也提醒广大商户不信谣、不传谣,按照14个泛亚商贸物流中心的经营业态定位和市、区两级商品交易市场整治搬迁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相关通告,搬迁到相应的商贸物流中心,避免再次搬迁带来损失。
  第二,必须坚持按照先建后搬的原则组织搬迁。从今明两年所需搬迁的市场的经营业态来看,14个泛亚商贸物流中心的相应承接市场目前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初步具备了两年内完成搬迁工作的条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按照先建后搬的原则,凡是有承接市场的,按照同类经营业态的实施统一搬迁的要求,分阶段有序适时启动搬迁工作。
  第三,必须坚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搬迁。市场搬迁涉及市场老业主利益、新市场业主利益、商户利益和老市场所在地村(居)民群众利益,需要辖区政府和街道办处组织专门工作人员,深入市场、深入商户,做好宣传解释,倾听诉求和意见,多方沟通,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今年7月30日菊花园中药材市场实现平稳和谐关闭搬迁,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合作。因此,在推进市场关闭搬迁过程中,必须坚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搬迁,通过政府主导、规划商贸流通体系空间布局规划等政策引导,通过新市场业主提供优惠政策,多方面积极吸引老市场业主和广大商户到新市场发展。在这方面,市政府已经从城市规划、土地收储和土地开发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支持政策,针对每个市场的具体情况和具体问题,按照“一个市场一个方案”的要求,针对业主和商户合理诉求,制定具体解决方案和措施,维护好老市场业主、商户和村(居)民群众的合理利益。
  三、主城区商品交易市场整治搬迁工作步骤
  按照我市近几年来商品交易市场整治搬迁工作程序,一般来讲,分为以下几个工作步骤:
  一是规划调整和确定。根据全市城乡规划、交通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组织社会听证、向社会公示、政府依法决策的基础上,确定全市商业发展布局规划,这个规划已于2011年6月通过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
  二是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城市片区规划调整和依法确定的商业发展布局规划,对相关市场进行摸底调查,对不符合城市片区规划和商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存在临违建设的商品交易市场提出整治搬迁意见上报市政府,同时从市级层面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措施,比如规划调整、土地一级开发、鼓励原市场业主参与片区土地开发等政策,在反复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三是按照先建后搬和同类经营业态统一搬迁的原则,在市政府审定的全部需要整治搬迁的市场中,对承接市场已经建成的同类经营业态的市场,市政府合理确定关闭搬迁时间节点,经批准后由市商品交易市场整治搬迁工作指挥部或区商品交易市场整治搬迁工作指挥部提前发布相关通告。
  四是广泛宣传动员。在相关通告发布后,由管辖政府组织相应工作组和干部职工,深入市场、深入商户,面对面与商户沟通,深入宣传政策,同时反复多次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和收集了经营户对市场搬迁的意见和诉求。
  五是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由于每个市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比如有的是租地建设市场,有的是办理了规划和土地等相关手续,需要按照“一个市场一个方案”的原则,在全市层面总的优惠政策支持下,根据每个市场收集到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分析研究相应的处理办法和措施,包括要求新市场业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合作”的原则,确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在政府和企业优惠政策确定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及时向市场业主和商户的合理意见和诉求的解决措施进行答复。
  六是按照通告和相关工作方案,相关市场按照时间节点关闭停业。
  四、菊花园中药材市场关闭搬迁过程和经验
    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和要求,遵循上述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菊花园中药材市场作为今年启动市场搬迁工作的第一个市场,在市、区两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已于7月30日零时实现平稳和谐关闭停业,所有商户都在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得到整体安置,商户也将于最近几天全部搬空老市场的商铺,市场原址整体移交给市交投公司,按照城市规划开发建设城市交通综合枢纽。
  为确保菊花园中药材市场按期实现关闭搬迁,市、区领导高度重视,在前期充分调查、掌握市场情况的基础上,市、区两级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并与云南宏灿商贸有限公司多次商谈搬迁事宜。同时,市政府相关领导深入现场一线指导市场关闭搬迁工作,为昆明市菊花园中药材市场搬迁工作提供了坚强的保障。2013年7月1正式发布搬迁通告后,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组织了10个现场工作组,联合市区两级工商、城管、药监等部门组成近200多名干部,持续深入市场、深入商户开展宣传,倾听诉求;先后多次组织召开市场业主、云南省和昆明市药材商会代表、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就如何维护好老市场业主利益、商户利益、村社群众利益反复进行沟通和会商,最终促成达成搬迁协议;积极协调市场所在片区土地一级开发主体----昆明交投公司全力配合推进市场搬迁,加快推进城市交通综合枢纽项目建设。在市场关闭搬迁过程中,就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总的来讲,在菊花园中药材市场关闭工作中,市、区两级政府,各级各部门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是菊花园中药材市场平稳和谐关闭的重要保障,市区联动、项目带动、全员发动是菊花园中药材市场平稳和谐关闭的关键所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合作是菊花园中药材市场平稳和谐关闭的成功经验。
  菊花园中药材市场按期实现平稳和谐关闭搬迁,既为新一轮商品交易市场搬迁工作开了个好头,又为下一步推进市场搬迁创造了新的经验,同时也吹响了主城区新一轮市场搬迁工作的号角,再次表明了市委、市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搬迁,下大力气调整全市商贸流通体系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的决心。菊花园中药材市场按期实现平稳和谐关闭搬迁,这是市委、市政府正确决策的结果,是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吴井街道办事处全体干部职工深入细致、扎实有效、辛勤努力的结果,是相关市场业主和广大商户理解支持的结果。
    
  附件:1.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的通告
      3.商贸流通产业发展“1558”工程解释
          4.14个泛亚商贸物流中心规划布局图
      5.14个泛亚商贸物流中心经营业态规划定位

附件1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进行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商品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独立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市场建设,引导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提升市场的功能和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规划、公安、环保、住建、发改、城市管理、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提供服务,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作用,为会员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职责权限,编制商业网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市场,或者将非市场改为市场、市场改变业态的,应当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满足城乡规划管理控制条件。
  已建成市场不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应当改造或者搬迁。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市场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国土、商务、建设、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市场开办与经营
  第十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商业网点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符合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等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投资项目、规划审批、土地性质与用途、消防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未经注册的不得开办市场,不得利用预先核准登记的市场开办者企业名称从事招商活动。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市场场地和设施租赁等费用;
  (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市场内部日常管理机构,健全市场经营管理、商品质量安全、消防、治安、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的器材、设备、设施和人员;
  (二)查看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三)按照规定负责经营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确保设施安全完好和运行正常;
  (四)无偿在市场明显处设置标志牌、宣传栏、监督台(箱)等设施;
  (五)实施商品分类、分区域经营管理;
  (六)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市场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七)督促商品经营者依法经营,保障市场内无占用通道、超摊经营行为;
  (八)设置统一的垃圾容器,负责垃圾清运,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九)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市场内商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十)设置车辆停放区,保持车辆停放有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商品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市场经营和环境卫生保障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场制度、商品经营者信用公示制度、交易纠纷调解制度、先行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商品经营者提供商位、仓储、运输、保管等条件和票证;
  (二)采取非法手段和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经营;
  (三)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相同的交易条件或者服务时,实行差别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举办展览会等各种商品展销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建立先行赔偿制度。并于展销活动开始前3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相关证照到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商品经营者
  第十八条 进入市场固定铺面和固定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商品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市场开办者提供消防、安全、水电、通风、公共卫生等必要的经营条件;
  (二)向市场开办者提出消除安全隐患和改进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摊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商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缴纳税费;
  (二)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明码标价,文明经营;
  (三)销售、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购物袋;
  (四)按照商品分类、分区域经营,在指定区域、地点经营,商品摆放整齐;
  (五)保持摊位清洁,无滞留垃圾;
  (六)按照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七)从事食品销售的,佩带健康证,使用专用容器、食品夹、洁净包装物;
  (八)不得超摊经营、占用市场通道经营;
  (九)不得随意丢弃、堆放杂物,泼洒污水、倾倒污物;
  (十)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散发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
  (十一)不得出具虚假的购货凭证或者拒绝出具购货凭证。
  第二十一条 市场内禁止交易下列物品或者商品:
  (一)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印刷品及其他文化经营品;
  (二)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
  (三)受国家明令保护并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四)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农副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或者商品。
  第二十二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强迫交易、欺行霸市;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尺少量、缺斤少两;
  (三)利用商品交易合同进行欺诈;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乡一体化市场管理工作计划、方案;
  (二)督促、指导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市场工作计划、方案;
  (三)协调、监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市场食品安全、市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取缔辖区内的非法市场。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对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四)对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进行指导和服务;
  (五)受理消费者申诉,依法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
  (六)组织开展市场诚信创建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记录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工商、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工商、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文明管理,接受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定检验检疫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场内设立管理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市场开办者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工商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市场依法监督检查时,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举办各种商品展销活动未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展销活动的承办者处以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八)、(九)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商品经营者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 月14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0年2月18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违法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严厉禁止擅自租地建设商品交易市场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配合“昆明市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调整工作方案”的实施,缓解我市主城道路交通拥堵,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及市容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等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商业发展布局规划(2011—2020)》、《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违法建设和临违建筑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昆办通〔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等相关规定,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将非商品交易市场改(扩)建为商品交易市场、市场改变业态的,应当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满足城乡规划管理控制条件,并依法取得规划、国土、商务、建设、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建设。
  三、规划、国土、商务、住建、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对新建、改(扩)建商品交易市场的审批。对违反规定审批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建设的管理,自通告下发之日起,严格禁止采用租地等方式违规开办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对不符合规划、未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办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的,属擅自改变土地性质、非法用地的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对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规划部门认定后,由城管综合行政执行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市场建设和投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一律限期拆除,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辖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和商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市临违建筑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组织清理、整治各类违规建成的商品交易市场及仓储设施。
  六、对违法建设商品交易市场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商品交易市场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公开曝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电话:12319;商务部门举报电话:63134542
  特此通告

附件3

商贸流通产业发展“1558”工程解释

  商贸流通产业发展“1558”工程,即提升主城区和呈贡区组成的现代商贸流通产业发展核心区,包括由近日楼片区为核心的传统城市商业主中心,呈贡片区、巫家坝片区两个城市商业次中心,北市区、空港片区、草海片区、泛亚科技新城片区等若干片区商业中心构成的、有梯次的商贸流通产业发展核心区,集聚发展现代服务业、零售商业、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等商贸流通产业。
  着力构建5个具有国际性、区域性服务功能的商贸发展圈层,包括:①环滇池游憩商业圈:以环湖景观大道为依托,串联草海、滇池旅游度假区海埂片区—大渔片区、官渡和斗南滨水地区、西山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游憩节点,完善零售商业、餐饮、商务娱乐、旅游度假、会展等功能,延伸拓展游憩活动,打造与国际旅游城市相匹配的生态型商贸产业圈。②内绕城泛亚商业圈:依托内绕城高速公路,集聚销地型商品交易市场,构筑以服务省域为主、影响东南亚与南亚的泛亚商业圈。③外绕城泛亚物流圈:依托外绕城高速公路,打造国际空港、晋宁国际陆港、安宁国际港等国际物流基地和大型货运物流枢纽,构筑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大宗货物集散物流圈。④都市区商业协作圈:依托富民、嵩明、宜良三辅城在昆明都市区中承担的功能,着力发展服务转移产业和区域大宗物流的配套商业功能,以及地方特色产品交易集散功能,构筑协调内外联系、专业特色发展的商业协作圈。⑤城镇群商业协作圈:依托滇中城镇群外环高速和石林、寻甸、倘甸、禄劝等节点,发挥资源禀赋与地域优势,着力培育地区性商贸服务和特色商贸交易职能,促进城镇群商业流通产业一体发展。
  着力打造5条对外商贸发展轴,包括:①昆安商贸发展轴,串接安宁,服务滇西及滇西北,辐射东南亚、南亚;②昆玉商贸发展轴,串接晋宁,服务滇中、滇南,辐射东南亚、南亚;③昆河商贸发展轴,串接宜良、石林,衔接珠三角,辐射东南亚;④昆嵩商贸发展轴,串接空港经济区、嵩明、寻甸、东川,服务滇北、滇东北,辐射全国;⑤昆武商贸发展轴,串接富民、禄劝,服务滇北、攀昆经济带。
    加快推进8项重点工作:①加快完善商业网点规划;②加快14个泛亚商贸物流中心建设;③加快主城区商品交易关闭搬迁和转型升级;④加快货运物流场站搬迁;⑤加快中央商务区、商业中心和特色商业街建设;⑥加快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⑦加快发展现代流通方式;⑧加快培育商贸流通龙头企业。

(    2015-12-1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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