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湖滨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滨区中小企业信用风险担保基金合作协议》,设立湖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基金是由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与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农商行)合作,为全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 区政府出资,并委托湖滨农商行按照贷款总额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0倍对湖滨区中小微企业及农户贷款提供担保,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湖滨区中小企业信用风险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担保基金的专门监管机构。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湖滨区中小企业信用风险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三湖政文〔2015〕40号)。
第五条 湖滨农商行负责制定担保基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和业务准入标准,对企业进行贷款前调查、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确保企业按时还款。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使用条件
第六条 申请担保基金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为湖滨区区属企业(有税务登记证明);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
(三)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营活动,须正常生产和销售,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湖滨农商行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各分行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六)无参与高利贷、非法集资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客户书面申请书(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二)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当地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湖滨农商行提供);
(六)反担保质押证明(资产抵押的须到工商部门进行办理登记)。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报、批复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委员会办公室。
(三)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报湖滨农商行。
(四)湖滨农商行审查后,并由企业和湖滨农商行共同向委员会申请使用贷款(填写申请单)。
(五)企业提供反担保质押、申报申请材料。
(六)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上报委员会审定。
(七)审定通过后送湖滨农商行,由湖滨农商行办理贷款。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九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委员会和湖滨农商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定期由区财政局向有关部门通报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推荐单位要与委员会加强信息交流,发现企业有异常现象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受托机构均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风险担保基金支持的,将全额收回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湖滨区纳税的中小微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滨区人民政府 2015-12-1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