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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开发区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潢川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税收财政政策
第一条 客商在潢川投资,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当时汇率折,下同)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除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经营之日起,3年期限内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补偿企业。
第三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前3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全额补偿给企业,后2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补偿企业。
第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生产之日起,前5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前3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全额补偿企业。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客商来潢川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用地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客商投资建设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只负担划拨用地的成本费用。
第七条 客商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大于200万元/亩的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优惠地价。
(1)一般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挂牌竞拍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工业用地征地成本价(征地拆迁补偿费、报批费用及应计提的专项资金等,下同)即可,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一次性奖补给该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每增加1000万元,由县财政奖补企业征地成本价的1%,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实行累进计算,直到所交征地款奖补完为止。
(2)对本县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生物、电子行业的高税利、高附加值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挂牌竞拍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工业用地征地成本价即可,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一次性全部奖补给该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每增加1000万元,由县财政奖补企业征地成本价的2%,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实行累进计算,直到所交征地款补完为止。
(3)国家高新科技企业、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在本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挂牌竞拍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工业用地征地成本价即可,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县财政一次性奖补给该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由县财政奖补企业征地成本价的3%,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实行累进计算,直到所交征地款奖补完为止。
第八条 客商投资商贸物流行业,除享受《关于促进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相关规定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挂牌竞拍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建设用地评估价即可,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评估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一次性全部奖补给该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九条 投资房地产开发,或具有房地产开发成份的商贸综合开发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挂牌竞拍价格。
第十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准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投资商违背投资协议,将按照投资协议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如客商投资取得项目用地后,未经县政府批准,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或有违背土地法的行为,县政府有权收回。
第三章 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 客商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100强企业,免缴建设期内和8年经营期内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客商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期内的收费按30%收取,经营期前3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2年按50%收取。5年后按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对本县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生物、电子行业的高税利、高附加值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性工业企业,建设期内的收费按20%收取,经营期前3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2年按50%收取。5年后按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各项收费由行政审批中心制定出明确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统一收取,然后划拨到各部门。
第四章 服务等其它政策
第十五条 凡来潢川投资的客商均可由县招商局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性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对本县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生物、电子行业的高税利、高附加值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指定服务单位,明确一位县级领导负责,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主要领导负责,成立项目指挥部,提供全程“无偿代理”服务。办理各种手续实行联席办公会议“一站式”限时办结。
第十六条 在潢川工业集聚区投资建设工业性企业,用电新增配变容量在315KVA以上的用户,经省发改委批准,其工业用电价格可享受省政府给予省直供电价优惠。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条件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形式再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 县监察局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外商投诉中心,对外商投诉事件,全部受理,由县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办理,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 引荐、服务外商投资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引荐外地客商来潢川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享受县委、县政府给予的奖励。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额度由县招商局牵头,组织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进行统一核准。
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4‰奖励引资人;(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至5亿元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5‰奖励引资人;(3)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且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6‰奖励引资人;(4)单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以上奖金属个人引荐的项目奖励给引荐个人,属单位引荐的70%奖励给主要引荐人。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可采用委托招商的方式,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的奖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前10年所形成的税收,计入引资乡镇、办事处税收任务目标。
第二十二条 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拨付,每个项目仅奖励一个单位或个人,当出现多个引荐单位或个人时,由投资人确定分配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申报由招商局受理,经审核验证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所称客商是指本县辖区外的国内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回乡创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规定为准。之前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潢政〔2013〕62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项目联审联批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我县招商引资项目按时开工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09〕96号)、《潢川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潢发〔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潢川县招商引资项目联审联批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减负、保护、规范、服务”为宗旨,以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为重点,理顺和强化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高效运行机制,建立联审联批会议制度,构建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确保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快速推进。
二、实施办法
(一)联审联批对象和范围
联审联批对象为我县招商引资项目。审批范围包括项目达到开工条件所必须具备的手续,主要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备案项目的审查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审批等。
(二)联审联批组织形式
为确保我县招商引资项目联审联批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实行联审联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联审联批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每半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重大问题。
(三)联审联批程序
1、集中汇总。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汇总拟开工项目,对项目单位应备齐的审批材料和要件进行预审查,并分交相关单位进行预审,做好联审联批前期工作。
2、联审联批。县联席会议对项目单位审批事项进行联审,提出审批意见,交县产业集聚区全程代办。对属于上级审批的项目,由联审联批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
3、限期办理。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项目审批事项,对各有关部门提出限期办理意见。
4、督导推进。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全县项目、审批进展情况以及需要县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提请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进行督办。
5、定期通报。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审联批办理情况定期通报。
三、执行制度
(一)全程代办制
对县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经县联审联批联席会议按照《潢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相关规定审批后,实行项目审批“全程代办制”。企业向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申请,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审联批联席会议审批意见,由县产业集聚区全程代办,企业与审批单位“零接触”;有关审批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涉企审批服务事项,由县产业集聚区全程代办发放行政许可有关手续证件至投资企业。
(二)打捆收费制
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凡县本级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的50%收取;县本级不能支配的,由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按现有规定及相关优惠政策收取。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核算出申请方应交的所有费用后,打捆交县产业集聚区按核定的数额,据实收缴至财政局“打捆收费”专户。县财政局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资金管理规定,将打捆收取的规费及时拨付至有关执收单位。
(三)一周办结制
各承办单位对县产业集聚区代办的审批事项,从交办之日起,必须在一周内(七个工作日)办结(法律法规规定有公示期及须上报省、市审批核准的除外)。由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由县联审联批办公室协调办理。
(四)超时默认制
各承办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核发有关审批文本,除需要现场踏勘项目外,无故超期未办理的,视为默认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缺席默认制
承办单位在接到联审联批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具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对无故缺席会议的单位实行缺席默认制,视为同意联审联批会议意见,应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督办反馈制
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项目审批督办制度和审批进度反馈制度。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对分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跟踪落实,抓好督办;及时汇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七)责任追究制
对审批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联审联批效能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每次联审联批会议由县产业集聚区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各审批单位要按联审联批会议确定的内容,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时研究办理审批手续,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对互为前置的审批事项,各审批单位要同步受理(审查),相互沟通,并联审批,限时完成。联审项目需现场踏勘的,不再由各参与单位分头踏勘,由县产业集聚区组织统一时间、集体踏勘。
(三)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超过办结时限的审批事项的单位责任人和负责人,按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工作认真踏实,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
(四)县产业集聚区以外的招商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5-12-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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