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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玉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关于《玉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草案起草单位联系。

 

    附: 关于《玉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的听证报告

 

                                                                        玉溪市商务局

                                                                        2015年7月29日

 

 

关于《玉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的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十二五”期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立再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这是玉溪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第一期试点项目建设已投入使用,根据国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市再生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拟定了《玉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这次听证是按照制定涉及商贸行业重大利益的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需进行听证的规定召开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不断提高其回收利用的科学性。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听证会于2015年7月16日下午2:30在玉溪中玉酒店二楼中会议室举行。参加人员为:

   (一)主持人

    李云峰   玉溪市商务局副局长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普金标   玉溪市商务局商贸服务管理科科长

    刘红艳   玉溪市商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三)听证监察人

    梁黎坤   玉溪市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副书记

    林  亮   玉溪市政府法制办行政许可与规范性文件科副科长

   (四)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佟福云   玉溪师范学院后勤部副主任

    赵红疆   云南玉溪忠信工贸有限公司经理

    李琼兰   玉溪程煜废旧物资回收站业务员

    李海泉   玉溪家丽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

    范  洪   太极路废旧调拨回收中心从业人员

    王树红   玉溪恒丰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增亮   玉溪保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业务员

    陆君健   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普永雄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廖芳宏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

    李明平   玉溪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董力平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文宏   玉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行动大队大队长

    叶增贵   玉溪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处处长

    许方良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赵丽芬   玉溪市人大财经委办公室主任

    李近伟   玉溪市政协经济委副主任

    朱咏春   红塔区城市管理局法制股股长

    王家荣   红塔区商务局副局长

    李家亮   玉溪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会长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0名,实际到会20名,到会的12名听证代表做了现场发言。听证代表对《玉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给予了肯定,认为有必要对玉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规范管理。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管理办法(草案)中有些地方表述不一致或不全面。比如,“回收站点”表述不一致;第三十二条中的“市、县”,后面加“区”。

2.草案中有些地方是否可作进一步细化。比如,第十三条中查处内容指定对象不明;对第二十五条“登记”、二十八条“城市公用设施”可作进一步细化;个别专业术语是否能进行定义等。

3.草案中个别表述不妥当,有待商榷。比如,第十一条与工商部门的许可登记存在冲突;涉及机构改革后有些部门的名称表述需调整;个别条款划分等。

4.草案中个别条款可考虑增加部分内容。比如,第一章总则增加“鼓励社会各行各业、城乡居民积极攒交再生资源”;第二章第七条中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等。

5.个别条款可操作性有待商榷。比如,第二十九条,涉及再生资源运输条款。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决策发言人认为,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建议较好,听证会结束后,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认真进行研究和讨论,结合玉溪实际,尽量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玉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听证会评议情况: 《玉溪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经听证代表听证评议,参会代表原则同意该办法(草案),并提出希望该办法(草案)实施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系。

   (二)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将办法(草案)中表述不一致或不全面的地方进行修改、完善。如:将“回收站点”、“回收点”、“回收点(站)”统一修改为“回收站(点)”;将“市、县”统一改为“市、县(区)”;将第十四条“回收利用”,改为“回收、加工、处理”。

2.将办法(草案)中涉及机构改革后的个别单位名称进行了修改。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部门。

3.办法(草案)中采纳代表意见增加了部分内容。如:第一章总则增加“鼓励社会各行各业、城乡居民积极攒交再生资源”;第二章第七条中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款增加“对没有预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住宅区,物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利用现有设施为居民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第二章第十五条增加“(八)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

4.对个别代表提出条款划分不妥当的地方进行修改。如:将原第三条分为两款;第二十九条分为三款;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删除。

5.个别代表提出对第十三条中查处内容指定对象、第二十五条“登记”、第二十八条“城市公用设施”作进一步细化;对个别专业术语(生产性废旧金属)进行定义等意见不予采纳;原因是上位法有相关规定,本办法(草案)不再做具体阐述。

6. 个别代表提出“第十一条与工商部门的许可登记存在冲突,需进一步商榷”,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因是在办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第十一条已为工商部门修改过并加盖印章予以认可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单位意见为准。

7. 个别代表提出,第二十九条涉及再生资源运输条款操作性待商榷,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因是该办法(草案)已征求过住建部门意见,其条款也有前提条件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可操作性。

8. 个别代表提出“第十七条中的‘三十日’与后边的‘十五日’表述不一致,可否一致”,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因是两个时间所指向的内容不同,不同的时间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确定的。

9. 个别代表提出“总则第三条中应当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因是对再生资源包含范围国家有统一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含在内。     

(    2015-12-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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