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使用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电子政务项目等);
(二)利用政府融资等安排的项目;
(三)利用转让、出售、拍卖等处置国有资产及其他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资金进行的项目;
(四)利用土地出让收入资金进行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项目。
第三条负责政府投资管理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政府投资项目。
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基建财政资金规模;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续建、改扩建项目计划;负责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监督项目的财务活动。
区建设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和城建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后评价工作。
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行业项目计划,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项目的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自行组织验收的报建设局备案。
区国资办参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根据项目性质确定立项主体;负责对所形成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统一处置;上级或行业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区审计局依据《大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按规定审查项目预、(结)决算;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
区监察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储备和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五条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25日前,提报次年拟争取市建设资金的项目和区各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对属于新建房屋建筑物和电子政务类的报区发改局;对属于续建和改扩建类的报区财政局;对属于基础设施和城建类的报区建设局。
第六条区发改局、财政局和建设局应当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次年拟争取市建设资金的项目和区各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每年10月20日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第八条投资项目单位应当确保3月末以前完成招标,实现开工。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九条发改部门负责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方案)。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行政划拨决定书、土地登记发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人防审批。在审批要件齐全的条件下,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项目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由市和区两级政府共同投资且市政府投资不超过50%、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及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全部由区政府投资的新建房屋建筑物和电子政务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批。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可以不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方案):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
(二)单一设备购置安装项目;
(三)单点工程投资50万元以下,点多线长的项目。对可以不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发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明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方案)。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区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总投资、资金来源、已下达投资额、年度计划下达投资额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四条政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需调整,相关部门应当于次年3月20日前提出调整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调整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区发改局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除下列项目外,其他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应当经审计局进行项目预算审核,按大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流程》实施。
(一)凡属市区配比资金的项目,市级配比资金达到70%以上的;
(二)直接到采购中心抽取施工单位的项目;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垄断行业施工的项目。
对于审定预算高于概算且符合调概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改局申请调整概算。预算未经审核或者审定预算高于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第十六条区财政局资金拨付应当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依据施工合同中付款方式进行拨付。无需招标投标的政府建设项目,以及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况的紧急项目,依据审计局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予以资金拨付。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在市里实施招标的,其余项目一律在区里实施招标。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审计局出具的工程预算审定额作为工程招标参考,由区财政局确定拦标价格,并到区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招标立项。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大东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依据相关规定,监督、组织项目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项目预算标准进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如确需变更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复内容建成投入试运行后,项目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报请竣工验收。
对于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交易管理委员会要求会同市财政、建设、环保、审计、消防、人防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可与工程质量验收、规划验收、及各专项验收同步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和投入使用。
市政道路工程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各实施主体应当在工程完工1个月内,完成专项验收和备案审批手续,并提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可与实施主体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
修缮及装饰装修工程,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按图施工,竣工后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到区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开展项目审计工作。项目单位依据审计结果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审定、批复。区国资办依据财政局的批复结果办理国有资产入账手续。对于尚未审定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不得拨付待结算工程价款(含质保金)。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后,对于应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缴财政部分,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对于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发改、财政、行业主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项目依据《大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方监理工作意见》开展第三方监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对第三方监理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第七章概算(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相对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由甲方、设计、监理现场共同签字、认定,并按照规定报原审批部门进行变更。第三方监理监督现场确认情况,做好记载,为结算审核提供依据。
对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一般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在初步审核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审定;对于重大工程变更,报区政府审批。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结算时一律不予确认。
第二十六条对于超概算额度(不包括征地、拆迁及排迁费用)低于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且低于原批复概算10%(不含10%)的项目,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原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概算调整;对于超概算额度低于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且高于原批复概算10%(含10%)的项目,先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报区政府审定后,再由原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对于超概算金额高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项目,一律先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经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再由原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概算调整。第二十八条改扩建类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超过原预算额度的10%,遇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原预算额度10%的,报区政府审定后,财政局依据区政府审定意见进行预算调整;对于超预算额度低于原预算额度10%的项目,财政局依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进行预算调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区直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规定审批项目的;
(二)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使用资金的;
(三)强制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或者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按规定未进行预算审核的;
(五)无故不办理结(决)算的,无故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未招标或者违规招标的;
(七)不参照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编制招标控制价格、招标控制价格超过批准概算进行招投标的;
(八)项目单位虚报工程结算的;
(九)项目单位超额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
(十)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预算、结算审计备案表7日内应当提交完整审计资料,逾期未提供或者在审计过程中擅自终止审计项目的,由项目单位对由此造成的影响招投标进度和工程拖延等后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由于主观原因未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流程》规定审计时限的,年内累计一次给予提醒,累计两次给予警告,三次记入不良记录,三次以上取消其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资格。
第三十三条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估、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审计结论严重失实的,取消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评估审查和审计资格。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对于因项目单位管理不善、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报工程结算、超额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等行为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算的,由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1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4日。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沈阳市政府网 2015-12-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