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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重点引进战略投资者。要根据各地产业发展需要,选准目标客户,有效运用招商资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世界华商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境内外跨国公司、中央大型企业以及省外大企业、大集团。要充分利用我省区位、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交通等优势,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其设立地区总部、在华分支机构及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国家和省级开发区要充分利用自身开发条件和环境优势,引导战略投资者进入园区设立制造中心和生产加工基地。
    进一步扩大外来投资领域。鼓励外来投资者进入能源、烟草配套、矿产品精深加工、生物资源开发、文化旅游等云南特色优势产业以及先进装备制造业、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等新兴产业的项目开发,鼓励和引导外来投资者进入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和金融、保险、信息、中介、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外来投资者以参股、控股、收购和BOT、TOT、BT等多种方式参与云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建立外来投资项目落地承接平台。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把招商引资和承接外来投资企业(项目)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突出重点骨干企业、核心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招商,将引入优强企业和配套企业作为园区招商引资的中心工作。要创新园区管理体制和开发机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吸引东部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与我省共建开发区,鼓励大企业集团和战略投资者作为开发主体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促进以园招商、以商建园,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打造成为招商引资的重要阵地和外来投资项目落地的重要平台。
    建立外来投资项目跟踪协调服务平台。——建立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推进联动机制和协调会议制度。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由省级相关部门成立推进小组,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省政府适时召集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及项目单位召开项目协调会,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推进。
    建立重大项目省领导挂钩推进制度。对利用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由省政府相关领导牵头成立项目推进小组,全程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
    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不定期召开由省直有关部门、金融部门及相关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搭建银企合作的平台。通过跟踪服务与督办,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到资率、开工投产率和节约用地率。
完善外来投资促进政策
    从2010年开始,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外来投资促进专项工作经费。各州(市)政府要视财力和投资促进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资金。
     ——实行按投资者贡献给予奖励。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重要外来投资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外来投资企业,由承接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鼓励类产业来滇投资的企业,在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的前提下,承接地政府可视情给予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以上浮10%。对列入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属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外来投资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入驻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性、科技成果转化型、产业化发展的项目,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政策。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3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5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国家颁布的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目前已实施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要逐一落实到位。
    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来投资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争取通过直贷等方式,直接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贷款;对外来投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外来投资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省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省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省依法、依规设立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组建担保机构,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外来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金融产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及社会资本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担保;鼓励银行适当简化对融资担保机构所担保业务的贷款审批流程。
    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全省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保障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外来投资项目中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批准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列入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在符合供地政策的条件下,其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安排。对属于产业集群龙头的外来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平衡调配,优先供地。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内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建立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土地审批“绿色通道”,按照规模优先和质量优先的原则,加快审批外来投资重大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手续,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外来投资项目,优先进行用地预审。
    改善交通运输服务。将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列入铁路、公路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将参与“万亿工程”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列为煤电油运重点保障单位,建立“直通车”申报制度。对参与“万亿工程”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煤电油的运输需求,可直报省级有关部门,优先予以配置。
    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对外来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认真办理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对新设立的2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名法人投资设立1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私营企业新办的项目可按新企业给予注册登记,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备的,工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税务登记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扩大核准权限、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要提高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额度上限,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增强审批透明度。《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均在省内完成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除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省级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各州(市)政府审批。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安全评价等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

(    2015-12-24)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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