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黑发[2003]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十强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黑政发[2004]18号)文件的精神,简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加快核准进度,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凡设立在各市(地)和哈尔滨、大庆等国家级开发区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市(地)外资主管部门和管委会依法审核。
二、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市(地)外资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直接依法核准并发放批准证书。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超过限额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以及限制类、涉及许可证管理、特许权经营类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由所在市(地)外资主管部门或管委会依法审核后报省招商局。省招商局按权限核准并发放批准证书或按规定上报商务部。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有关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的确认以及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仍按原办法执行:即由企业所在市(地)外资主管部门或管委会依法审核后,报省招商局。
五、根据“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市(地)外资主客部门及管委会必须按相应权限核准项目,并做好项目的后期管理工作。
六、各市(地)外资主管部门及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把握好项目是否符合“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原则下,加快核准速度。
七、对原由省主管部门审批的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省招商局不再办理这些企业的变更、年检和清算事宜,各市地、县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八、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直施行,由省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