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对外经贸委、黑河市外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办公室、绥芬河市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办公室: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及部分地市利用外资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为了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工作同步进行,减化手续,方便基层,提高办事效率,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我委决定,我委发放的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黑河市、绥芬河市直接利用外资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黑河、绥芬河市为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工作,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暂由当地对外经贸部门代行办理。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发放,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地一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办事,认真把关,特别是要贯彻国家投资导向,对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好,以免影响项目合同的执行和我方信誉。
二、凡是代我委办理《批准证书》的市地经贸部门,都要指定具体领导、办事部门和工作人员,专人管理,落实工作任务、职责。同时要加强这方面业务的学习,以适应工作需要。各单位于八月二十五日前,将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省经贸委外资处(电话277761),以便工作联系。
三、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各单位要配置必要的微型计算机及汉字打印系统等办公设备,及时搞好利用外资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利用外资情况报我委。
四、按照国家(86)外经贸资字第018号文规定:“对发放《批准证书》的机关,须由经贸部发给授权证书,没有获得授权证书的机关,不得发放《批准证书》”。我们请部分市地经贸部门代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工作,不是下放《批准证书》的发放权。在运行中,如有我行我素,不执行上级有关规定,错办、漏报、不报的,我们将随时停止其代办工作。省经贸委机关有关处室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指导,进行具体帮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健康地运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