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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市(地)外经贸局、农垦总局外经贸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落实“2004年全省招商引资年”的部署,现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下放范围:
        赋予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绥化市、伊春市、黑河市外经贸局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及批准证书发放权;赋予七台河市、双鸭山市、鹤岗市、大兴安岭地区、农垦总局外经贸局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项目审批后,报省外经贸厅招商处备案发证。
        下放内容:
        1、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带*号的除外)和允许类的项目,且不需要国家、省进行综合平衡配套条件的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项目,各市(地、农垦总局)可自行审批。
        2、此前设立的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变更、清算等审批权同时下放。
        3、对国家有关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要求的外商投资项目,要先争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行批复。
        4、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市(地、农垦总局)外经贸局报省外经贸厅,再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具体要求:
        1、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市(地、农垦总局)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熟悉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的操作程序,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
        2、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得越权和越限审批。
        3、超过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及部分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市(地、农垦总局)外经贸局上报省外经贸厅审批或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4、各市(地、农垦总局)自行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结束后15日内报省外经贸厅招商处备案;对严重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审批的项目,将不予备案,后果由各市(地、农垦总局)审批机关负责。
        5、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及有关部、委的文件规定办理。
        凡与本通知有关内容相抵触的原有规定,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2015-12-2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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