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手机招商网 | 移动客户端

中共朝阳市委 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不断增强我市经济竞争能力、发展活力和综合实力,为朝阳快速崛起奠定坚实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已达11.76万户,从业人员55.65万人,实现营业收入2943亿元,实现增加值753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75%,实现税收总额90.8亿元,占全部税收的74.6%。实践证明,民营经济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扩大就业的重要载体、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要推力。对于我市这样国有和外资经济比重不高的地区来说,发展的希望在民营、活力在民间、动力在民资。我市要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关键在于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激活民间资本投资,激扬民间创业热情,激励民营企业发展,努力开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崭新局面。

2.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档升级为重点,以政策激励、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创新驱动、人才智力为支撑,以优化环境、加强服务为保障,打好民营经济发展总体战,掀起全民创业新高潮,推动民营经济加快速度、做大规模、提升质量,实现跨越式发展。

3.发展目标。到2017年,民营经济实现突破性发展: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2万户以上,从业人员61万人以上,营业收入达到4700亿元,增加值达到1200亿元,税收总额达到135亿元。 其中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30户以上,30亿元以上的企业5户以上,50亿元以上的企业2户以上,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实现零的突破。到2020年,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壮大,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营业收入达到6600亿元,增加值达到1700亿元,税收总额达到180亿元。

二、拓展发展领域

4.坚持“非禁即准、非禁即入”的原则,凡符合市场化运作条件的行业或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进入的以外,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禁入条件。

5.在继续支持民营经济投资农业产业化、矿产资源开发、冶金、化工、建材、装备制造、新能源和建筑业等重点产业的同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道路、桥梁、供水、环保、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乡公用事业;教育、培训、文化、医疗、养老等社会公益事业;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科技服务、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

6.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交叉持股、互相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7.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项目推介机制,把招商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公共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投资项目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民营经济参与我市项目建设搭建信息平台。

三、放宽准入条件

8.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工商注册实行“先照后证”制、注册资本认缴制、年度报告公示制,取消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外的前置审批限制、公司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比例限制、经营场所用途限制和经营者身份限制。

9.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行条款,均可以申请冠以朝阳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冠用“中国”、“辽宁”或者“辽宁省”名称的,工商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办理。允许新组建的企业名称中继续延用原有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10.放宽集团登记条件。鼓励民营企业集团发展,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00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四、激发创业活力

11.努力壮大创业群体。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归来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力、离乡返朝人员、域外来朝人员、个体私营业主、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人员和科技人员投资兴业,形成全民创业、朝商崛起的发展局面。

12.实行创业鼓励政策。积极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创业的优惠政策,对于拟创业者到符合其创业方向的企业进行实习的,可以实行为期一年的带薪创业政策,由实训企业出资付薪,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凡博士、硕士和海外留学归来人员进入产业园区租用公建厂房进行创业的,两年内减免20%租金,理工科博士来我市创业的可以免费居住博士公寓。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辞职创业的,辞职前的工作年限视为机关事业社保缴费年限,辞职创业后可按机关事业保险标准自行续交,退休后享受机关事业保险相关待遇。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同意,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并获得报酬。

13.推进创业基地建设。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创业基地,每个县(市)区至少建一个标准的创业示范基地,支持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专业产业园区、工业地产项目,政府在用地和资金方面予以倾斜与扶持。对于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4.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有关培训部门和单位要把创业培训作为今后培训工作的重点,制定计划,确定内容,将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创业培训需求的各类人员,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计划之中,对他们进行创业意识、政策法规、企业管理、财税知识、行业技能和开业指导等系列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努力打造创业者和企业家的摇篮。

五、加大金融支持

15.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各类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投公司、创投公司、基金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对各类银行在朝阳设立总部的,由所在地政府补助开办费300万元;设立分行的,补助开办费100万元。对在朝阳设立注册资金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由所在地政府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同时对年缴纳营业税20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金融机构,给予年100万元补助,时限两年;对新设立金融机构所缴纳的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额度标准补贴给企业,时限3年。尽快实现五个县(市)村镇银行全覆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壮大资本实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扩大网点布局。

1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适合我市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通过提供动产、股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提单仓单抵押质押等方式融资贷款,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助保贷融资等特色信贷产品。大力推进小微商贸企业贷款扶持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贷款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银企对接合作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的信息对接、需求对接、政策对接。建立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融资的量化考核制度,对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中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奖。

17.大力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民营企业上市资源库,实施“择优培育一批、辅导储备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 组织专门人员,聘请专门机构,对民营企业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进行辅导帮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积极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信托产品融资和典当拍卖融资等。

18.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对分散在公安、社保、环保、金融、保险、税务、工商、质检、法院、统计等有关方面的企业信息进行采集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对服务政府、辅助银行、规范企业的作用。加快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动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大力发展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信用再担保机构建设,增强信用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能力。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

六、加强财税扶持

19.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支持的同时,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投入力度。从2014年起,市本级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总额度由以前的6000多万元增加到1亿元以上,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各县(市)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也要逐年增加。要对支持民营经济的各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重点用于扶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品牌建设,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20.强化政府采购扶持。各级政府要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我市民营企业生产的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产品名单,为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提供信息。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在技术、性能、价格、服务水平等指标符合采购标准、不违背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的前提下,向我市民营企业倾斜。

21.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节能环保的税收政策,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落实鼓励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落实鼓励企业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七、搞好用地保障

22.保障民营企业用地需求。积极争取用地指标,全面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用地指标安排要满足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需求。

23.优先安排集聚区用地。对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工业地产和创业基地等用地项目优先保障,做到集中连片供应。2017年以前,各县(市)区的创业基地用地供应每年不少于50亩。

24.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项目或技改项目,予以优先供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民营企业使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25.切实解决采矿废弃物占地问题。对采矿企业利用采选生产排放的废弃物填沟平壑、整理为农用地或林用地的,所在地政府要给予支持。

八、推进科技进步

26.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对于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27.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以民营企业为主体,通过产学研合作等方式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民营企业承担的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对民营企业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产业化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受益财政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支持。

28.支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推行先进标准体系建设,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通过标准转化为生产力;支持民营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抢占标准话语权,对民营企业独立完成或牵头完成国家级以上标准制定的,由市财政奖励3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29.支持民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民营企业逐步走上品牌发展道路,对以自主品牌出口的民营企业,在境外获得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费用给予70%的补助;对获评“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评“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

30.实施人才支撑战略。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引进院士、博士、硕士、省级以上专家、研发团队和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补助和奖励按朝政办发〔2013〕169号文件执行。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按照民营企业发展需求调整我市大中专学校和职教中心的专业设置,量身定制人才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和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训工程,通过邀请专家来朝讲座、邀请成功企业家现身说法和组织民营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进修等方式,努力提高我市民营企业家的经营管理素质。

九、鼓励做大做强

31.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 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除外)的纳税人,两年内税收标准不变,并对所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两年内仍按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32.鼓励小微企业发展为“四上”企业。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支持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努力实现转型升级。各县(市)区要确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的户数年增长10%以上,推进三级资质以上的建筑企业规范发展、提档升级。

33.支持骨干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由税收受益财政按当年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度的20%对企业予以奖励,以后营业收入每上一个10亿元台阶,当年按上述办法和额度予以奖励。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4.鼓励民营企业集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集群发展和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发展,加快特色产业园区、特色专业市场建设,努力形成一批国内知名、省内称雄的产业集群;支持民营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兼并联合,组建企业集团,打造行业航母;鼓励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十、优化发展环境

35.强化服务平台建设。市和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设在经信部门。服务中心要组织协调有关民营经济社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采取现代网络技术加快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服务中心和社会资源优势,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产业指导、行业规划、项目介绍、产权交易、市场信息、政策宣传、法律支持、融资对接、会计咨询和人才培训等服务。

36.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按照“集中办理、一站服务、联合审批、统一监管”的要求,使审批事项100%进入服务中心。全面实行“统一受理送达全程代理代办服务”制,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全程代办转办、并联审批、多证联办、即来即办、限时办结、统一送达等审批模式,实现审批流程优化再造,全力打造整合彻底、事项齐全、授权充分、系统智能、环境优美、服务高效的全国一流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37.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制定严格的涉企检查考核评比许可目录,简化规范涉企检查考核评比行为,有关部门涉企检查考核评比活动须严格限定在许可目录内。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执法部门扣押查封市级以上重点民营企业经营权及财产须报市监察机关同意,重大事项须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畅通投诉渠道,纪委、软环境办、政府有关部门、私协、个协、工商联等要公开投诉受理电话,接到投诉电话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受理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责任的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

38.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按照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的要求,认真清理涉企收费项目。按照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损害企业经营环境的行为,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重大案件报纪委书记和党政主要领导。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降低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制定涉企中介机构收费目录,对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中介机构行业收费标准只作上限参照,不设下限。

39.优化民营企业发展舆论环境。各种媒体要开设专版专栏,大力宣传有关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营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创业典型。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干扰合法经营活动的负面典型予以及时曝光。形成“谁创业谁光荣”、“谁致富谁光荣”的创业文化理念,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良好社会氛围。

40.加大民营经济领导力度。市和县(市)区都要成立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措施,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发展目标,加强统计工作,健全考核机制,形成上下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朝阳市人民政府网    2015-12-2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评论
经典案例
市州观察丨截至11月,绵阳签约5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61个 ..[详情]
山西政银企携手再给实体经济注入“稳定剂”[详情]
2023襄阳·中国旅佬大旅游联合体文旅推介会召开[详情]
爽爽贵阳,“京”喜相见--爽爽贵阳秋冬新玩法推介会在京举行[详情]
2个月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10个 渌口区掀起招商引资新热潮[详情]

用户指南

安全保障

会员服务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动态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5中国区域经济招商网 河北绿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www.zgzhaoshang.com)版权所有 冀ICP备20230378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