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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积极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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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贯彻该项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其中,广东为十三个试点省份之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试点工作方案将清远市院确定为全省6个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单位之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对检察机关试点工作作出批示,为贯彻市领导的批示精神,2015年12月25日,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公安、环保等九部门召开工作协调会议,传达市领导批示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与会单位代表就建立完善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一致认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大势所趋,并表示要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维护公共利益检察院当起“公益诉讼人”

  近年来,市检察院先后查办了多起危害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公安、林业、环保等部门也加大了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检查和保护力度,全市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一些企业、个人的违规行为还未得到根本纠正。

  座谈会上,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祥福指出,一些企业、个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民不告官不究”;或者以“躲、偷、瞒”的方式应对执法检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明确之后,检察机关在维护生态环境上又多了一个强有力的手段,除了督促立案、打击背后的职务犯罪,还将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让那些肆意污染环境的企业、个人为自身违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让那些不作为、乱作为的执法部门承担法律责任,让心存侥幸者明白,社会公益利益不是法外之地,损害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惩处。

  刘祥福表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不是“原告”也不是“公诉人”,而是“公益诉讼人”,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目前已发现有价值线索5条

  会议上,市检察院提交《关于协同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意见》供各部门交流讨论,征求建议,其中规定,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执法办案过程中掌握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环境污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信息。

  会上透露,前期,市检察院走访了市环保局等单位,了解涉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群众举报情况及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情况,查阅了近年来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公诉案卷材料,全市各基层院也在本地进行了排查,目前发现有价值的线索5条,正在审查取证中。

  刘祥福指出,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依法行政。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出发点和侧重点虽然有所不同,目标是一致的;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捍卫公共利益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众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共同责任和义务,需要相互协作、共同努力。

何谓公益诉讼?破解“公地悲剧”

  “公地悲剧”是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现象,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实。在外国,有人做过一个有趣的实验,取一块草地,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社会学者们发现,一年下来,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

  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一样,但是,公共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随着社会公共领域延伸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国家的法律正面临着如是问题。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当前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

公益诉讼的范围

  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针对下列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或在特定区域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或在特定区域排放污染物,或者经海洋转移污染物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环境噪声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排放固体废弃物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发生放射性污染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其他污染行为的。(八)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九)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

  (十)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药品管理制度的食品、药品。

公益诉讼如何开展

  根据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前有一个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同时规定,试点期间,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先行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群众提供线索途径——

  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

  举报网站为:www.12309.gov.cn

  官方微博:@正义清远

  近年来,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国家和人民利益深受其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是公共利益的主要保护者,但是由于部分损害行为涉及不特定群体的利益,存在没有明确的主体来主张权利或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导致公共利益受损但无人过问。因此,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3个省(市、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这对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具有探索和创新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身份,这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的职责,又极大强化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检察机关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公益诉讼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检察机关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优势,探索出一条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公益诉讼道路,是当下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试点工作要突出重点,检察机关主要还是把精力放在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多的领域上,真正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上下功夫。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把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生态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作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重点。在这些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一般难于确定一个直接的、具体的受害人,或者利益受损人出于成本效益考量不愿提起诉讼,现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从制度上解决了他们投诉无门、解决无路的问题,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目的。

  当前公共利益保护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公众对生态权益、消费权益、健康权益等权益保护的期盼越来越强。现实中,仍有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树得不牢,在土地开发、生态保护等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上,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等方面,存在乱作为或不作为等问题,致使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损。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公益诉讼的重点在行政公益诉讼,这既是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有力监督,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公共利益的良好实践。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在诉前提出检察建议,促使有关部门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就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清远市检察院是广东省检察院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全省6个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单位之一,试点工作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当前,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清远实际,积极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公益诉讼之路,以法治方式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捍卫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2015-12-2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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