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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

1、示范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摸排、遴选本地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2、对经省有关部门确认的上市后备企业,示范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培育、辅导、申报和在审等不同阶段和企业所属不同板块,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梯度培育,积极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其加快自我完善与规范整改步伐。对重点推进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3、对企业因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省及省以下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以适当方式奖励给原企业股东;上市后备企业属于省集中区内新建企业的,在2016年以前其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市县。
4、对上市后备企业其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各地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5、充分发挥示范区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
6、企业将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所筹集资金8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其募集资金所投项目(在示范区内的享受示范区相关优惠政策)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省“861”重点项目库。
7、积极支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争取进入全国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支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为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8、开展企业上市对接活动,示范区各市、县(区)每年不定期组织本地拟上市企业和省内外中介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开展对接交流,深化合作,并邀请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有关专家和已上市公司负责人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上市培训。
9、积极支持省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在示范区企业上市过程中发挥作用。
10、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
11、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申报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项目和资金。
12、鼓励示范区各市建立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用于对本地区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的补贴,各市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的额度、支持范围和条件,以及补贴方式由各市根据实际制定。
13、建立上市融资工作“直通车”制度。示范区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为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方面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

(马鞍山市投资促进网    2015-12-3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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