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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办〔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争取国家和省级产业发展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市重点发展方向,坚持规范运作、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项目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政策;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措施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淮北市产业扶持或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并依法纳税的中小企业(从事设施农业的除外)。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且会计信用良好。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项目单位当年未因污染治理不达标被挂黄牌及黄牌以上警告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注入,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具体的资金适用范围、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等规程,均按照《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操作。

(二)贷款担保及助保金的注入,分别用于增加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落实“三位一体”“银政担合作”“4321”担保风险分担市级代偿补偿资金和充实助保金业务中的政府铺底资金,具体的资金适用范围、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等规程,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国有担保机构有关规定等操作。

(三)财政贴息,主要用于当年新引进项目和技改项目等新增贷款的贴息。具体分以下情形:

1. 新引进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 现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3. 技术改造新增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被列入《淮北市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的项目;

4. 企业新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专利质押贷款或省级新产品研发增加有效投资150 万元以上的项目;

5. 市级以上(含市级)龙头企业新增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

6.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重点旅游开发、健康(养老)服务、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总部、电子商务园区等服务业项目(不含出售商业地产部分);

7.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现有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实施标准化设施改造、国家物流标准推广示范、物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新建独立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市级(区域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平台项目;

8.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演艺场馆、数字影院、民办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场馆建设项目以及与科技、旅游、体育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文化项目。

(四)事后奖补,主要用于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具体分以下情形:

1. 对实施省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的节能和节能服务、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建设项目,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国家级a..两化a..融合示范企业称号以及新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工业企业(在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3. 对新认定和复审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称号的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科技孵化器、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和500元奖励。对列入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实施细则支持的奖补事项给予一定资金配套;

4. 对于新增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增国家级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创建成为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区、乡镇,给予不高于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创建成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一次性给予不高于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创建成为国家、省级名牌农产品品牌,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于集中连片50亩以上、流转年限5年以上新增土地流转项目,每亩一次性奖励200元;

5. 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评估认定的5A级、4A 级、3A 级的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资打造获得5A 级、4A 级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晋升5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的服务业企业,且连续三年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增速均保持在15%及以上的,给予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对新引进(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或运营资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或通过首次公开发行、买壳、借壳方式上市且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我市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的或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定向增发等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给予发行额度的1.5%,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对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电子商务园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以上的管理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组织本市企业30家以上,为上线企业提供持续服务1年以上,且平台总销售额当年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电子商务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培训机构等共建实训基地,年实训规模达到500人、1000人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 对获得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的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企业和全额投资创作的广播影视作品,在院线公映、国家级电台电视台播出或获国家级奖项的企业,以及演艺类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且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的或获国家级文艺类奖项的企业,均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举办、承办国家级单项文体赛事,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财政贴息项目需提供《2015 年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固定资产购置发票和完税凭证;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企业利息支付单等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事后奖补项目需提供《2015 年淮北市产业发展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有关文件、相关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可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对需要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增减。

 

第九条  财政贴息、事后奖补项目申报,具体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年初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信息,每季末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项目单位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项目单位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验,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四)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复审,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复审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扶持的项目和额度。同时,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并纳入涉企系统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贴息期间原则上从项目开工建设至建成投产后1年内止;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大型项目可申请连续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贴息金额根据企业固定资产建设同期实际投入并支付的贷款利息多少计算,贴息资金的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当年项目申报企业上缴及直接形成的地方税收的30%。对于项目单位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超出财政贴息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市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真实性负责,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市及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逐级收回全部专项资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并严肃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市级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淮北市招商局    2015-12-3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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