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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诚信商贸示范企业创建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商贸企业诚信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商贸企业诚信水平,营造开放、诚信、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根据省有关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铜陵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期满2年以上的商贸企业。

  第三条 铜陵市诚信商贸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市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着重把握好4个方面:一是示范性。市示范企业应代表本市商贸企业的最高诚信水平。二是引导性。带动我市商贸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开展。三是代表性。市示范企业既要有国有企业,也要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企业,兼顾商贸各业。四是自愿性。由商贸企业自愿向所在县、区商务局申报,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由市商务局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商务局市场办负责,市文明办给予指导。

  第五条 市示范企业每2年评选1次,每次10家以内。

  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视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行业准则,维护市场公平交易规则。无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二)重视生产经营安全和消防安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近2年未发生死亡和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无主动违约、毁约行为,无商业欺诈行为,无重大被投诉事件发生,认真履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有关决定。

  (五)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等记录。

  (六)生产经营状况和效益良好。

  (七)积级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创建程序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填报的提供如下材料:

  (一)《商贸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文字材料,企业近2年财务报表,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有行政许可的需提供行政许可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证书、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提供的“诚信企业”,认定书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证书或依法纳税证明。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及其法代表人信用报告。

  (八)消防监管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

  (九)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参加公益事业活动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区商务局按照第八条所列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市场办。

  第九条 市商务局市场办汇总县、区所报申报材料,转市有关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复核。

  第十条 成立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市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铜陵市诚信商贸示范企业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复核合格企业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市示范企业候选企业。

  第十一条 审核委员会确定后的市示范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通过的市示范企业由市文明办、市商务局命名、授予《铜陵市诚信商贸示范企业》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市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十三条 市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3年,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标准的企业继续保留市示范企业称号。

  四、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示范企业获得以下优先支持:

  (一)可在营销宣传中使用市示范企业称号;银行、税务、融资担保、海关等有关部门可参考运用此评定结果,评定相关业务信用等级。

  (二)在政策资金、项目安排、信贷支持、融资贴息、贸易便利等方面,向市示范企业倾斜。

  (三)在政府采购、申请特许经营权、资质等级评定、评优评先活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市示范企业。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等欺骗行了,视为严重失信,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报市示范企业。

  第十六条 建立市示范企业诚信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诚信活动记录、企业诚信报告等。将市示范企业诚信信息纳入市诚信网络信息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市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市示范企业每年组织自检,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有关信息报市商务局市场办。

  第十八条 市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需及时告知市商务局市场办,由其进行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与有关监管部门建立联动监督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市示范企业相关信息。发现市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撤销称号等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0日起实施。

(铜陵市政府网    2016-01-04)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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