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进一步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国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切实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若干规定》(铜政〔2011〕61号)的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不再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火力发电、硫酸、露天矿山开采等新增产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再受理新增石料矿山开采和石料加工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化工集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定位和入园项目类别,并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危险化学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三、主城区、南部城区、东部城区、狮子山城区、西湖新区和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二类工业用地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内禁止建设燃用原煤、重油、渣油或者其它可燃废物、生物质(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锅炉和窑炉。全市区域内禁止使用硫份大于0.7%、灰份超过16%的煤炭。
四、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窑炉。集中供热项目必须同步淘汰供热范围内的全部燃煤锅炉。
五、把新增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核定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不再审批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100吨/年及以上项目。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漆包线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须在工程设施中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
七、禁止在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物排放的项目;对涉及铅、汞、镉、苯并(a)芘、二噁英等有毒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排放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项目,应对相应污染物进行评价,并提出污染减排控制措施。
八、严格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凡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申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
九、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在政府环保网站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对化工、农药、染料、造纸、电镀、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同时在《铜陵日报》或铜陵电视台等主流媒体进行环评信息公示,扩大公示范围。
十一、《铜陵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若干规定》(铜政〔2011〕61号)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补充规定未作规定的执行原规定。
十二、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