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外经贸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全面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打造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总体部署,有利于推动新疆向西开放,促进与中西南亚和欧洲的经济发展深度合作。
二是发挥新疆地缘、资源、人文等独特优势,有利于推动本地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扩大先进设备、关键技术及战略性资源产品进口,加快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实现转型升级。
三是鼓励地方外经贸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提高自治区外经贸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提升国际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
四是引导地方生产型外贸企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有利于扩大自治区地产品出口,进一步吸纳和稳定就业,保障和改善当地民生。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商务厅制定外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商务厅负责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会同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外经贸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战略、规划,结合自治区外经贸发展情况,对能明显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加附加值、扩大生产能力而实施的技术改造、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出口基地建设、开拓国际市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 补助额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支出额的 50%;同一项目最多享受两年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鼓励年度进出口额低于 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具体内容为:
⑴企业培训项目。主要支持境内针对外贸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思路。支持培训期间的会务费,不支持差旅费、交通费。企业培训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参加培训的企业不低于 30家且培训时间在一天以上,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⑵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创建企业网站、开发企业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企业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营销活动。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 创建企业网站、开发企业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仅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每个企业仅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每年只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创建网站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5万元,开发企业电子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最高不超过 10万元,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最高不超过 2万元。
⑶国际市场考察项目。主要支持为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国际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 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7天,两个国家 10天,三个国家 12天,最多支持 2个人。国际市场考察费包括人员交通费(指考察人员所乘国别(地区)间往返航班的经济舱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国外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核定)。
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主要支持自治区地方产品生产型企业为出口自产产品在境外进行宣传推介活动,鼓励贸易企业作为经销商或代理商在境外进行产品宣传活动,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8万元。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制作的宣传材料不少于 2000份,宣传视频不少于 5分钟。
⑸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主要支持企业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每个展位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70%,每个单位支持 1个展位;参加境外展览会的人员费用,一个展位最多补贴 2名参展人员的费用,支持交通费(往返国的机票),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该项费用在其他展览费用中列支。
⑹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主要支持企业参加经国家相关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参加我区在境外组织展会的企业最多支持 3个展位,最高支持额不超过 4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70%;参加商务部在境外组织展会的企业最多支持2个展位,最高支持额不超过3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70%;参加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企业的人员费用,一个展位最多补贴 2名参展人员的费用,支持交通费(往返国的机票),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该项费用在其他展览费用中列支。人员费用由组团单位集体申请,参展单位无需自行申请。
⑺境外专利申请项目。主要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不同的专利申请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申请。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5万元。
⑻商标注册项目。对自产产品在境外注册商标发生的费用予以适当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他费用;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8万元。
⑼管理体系认证项目。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予以适当补助,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⑽产品认证项目。各类产品认证应视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 www.cnab.org.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适当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5万元。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⑾境外投(议)标项目。主要支持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的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等。 具体对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和考察及调研交通费等进行补贴。申报企业必须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应在投(议)标工作结束的当年申请,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⑿其他项目。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项目。对企业设立境外办事机构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包括聘请律师费用、商务咨询服务费、房屋租赁费、购买办公设备等费用,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20万元;对收购技术和品牌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予以适当补助,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20万元。
支持企业在境外发布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等项目。重点支持自治区地方产品生产型企业对自产产品在境外市场所做的广告宣传活动,鼓励贸易企业作为经销商或代理商在境外进行产品广告宣传活动,仅对所发生的广告费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3.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具体包括:支持企业参加商务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境外举办的重大外经贸活动,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于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给予适当补贴;对出口农畜产品及农畜加工产品的企业为获得进口国(地区)市场准入而发生的境外检疫、检验检测费用,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对自建或收购并投入使用的营销网点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所进行的境外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品牌宣传和推广、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等活动,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对取得国内外专利的进出口企业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支持商务重点改革试点项目,其中包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以新疆古“丝绸之路”传统产业优势为基础,加强茧丝资源综合利用和市场开拓,支持有关地区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下领域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包括: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技术升级;创新丝绸营销模式等。其中: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应当具备茧丝绸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以上技术及服务机构资格。
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项目资金采取分批拨付的方式,项目确定后先拨付70%,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30%。
(二)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区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国家、自治区鼓励进口的技术、资源、产品。
1.企业进口产品或技术仅限于在新疆本地使用,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申请技术进口申请贴息的企业应为《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收货单位和技术使用方均应为在新疆本地合法注册企业。
2.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 1月 1日至 1 2月3 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也可根据我区外贸发展形势和资金情况,分段进行补助.
3.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具体包括:
1.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凡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单位,对相关认证及认证维护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2.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企业每新录用 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外包人员就业前业务培训给予一定的资助;对开展对外劳务派出人员适应性培训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3.支持技术出口。支持在我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年第 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4.支持服务贸易(外包)产业战略规划、研究等活动。 (四)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指我区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以下领域予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以人民币计价的境外投资。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区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区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建设、运营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4.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3〕210号)规定,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5.其他纳入国家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项目。主要包括:
1.前期费用。前期费用是指我区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且支持比例不超过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我区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具体类别和支持比例比照境外农、林、渔合作项目执行)。
1.“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 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2.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3.境外研发中心专利注册费用。对我区企业境外研发中心的国外专利注册费用予以补助,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注册费用的 50%。
4.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每人补助不高于 500元。
5.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6.贷款贴息。对我区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事项:
1.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对国际、国内知名的企业在我区投资建成的产业转移项目,并带动就业及进出口贸易的,对其前期费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贴。
2.支持企业反倾销、反补贴应对项目,对本年度已结案项目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给予适当补助。
3.支持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
4.支持售后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对企业为销往国外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并在国外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5.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等,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支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参加国际间经贸学术研讨会、论坛以及赴境外进行人才交流培训等活动。
6.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金注入、事后奖补。专项资金向南疆四地州适当倾斜。
专项资金中除进口贴息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金外,已连续享受 3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暂停 1年申报资格。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我区境内登记注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
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四)实施该项目必要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五)近五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
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具有相应的经济业绩和必要的项目建设资金。 (七)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八)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报送企业统计信息。 (九)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当地商务部
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各地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有关规
定和当年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
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当年申报通知,应提供下
列相关资料:
(一)项目单位书面申请及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项目投资及相关费用支出凭据,申请贴息项目提供贷款合同和付息清单,境外项目提供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项目申请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六)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上报项目纳入本年度外经贸资金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行业等方面专家,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书面的审核意见,需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实施细则及当年资金总额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各地州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以备核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采用项目单位自查、地州市管理部门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重点抽查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配合财政、商务、审计、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负责对全区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各地州市财政和商务部门组织本年度的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于每年 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对未完成绩效评价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 2年内不得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并由地(州、市)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收回财政资金,上缴自治区财政厅;项目所在县(市、区)2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连续 3年减少该地(州、市)申报项目名额。对于在申报阶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出,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扶持企业发展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企〔2010〕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企〔2011〕19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11〕1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12〕89)同时废止。
( 2015-11-23)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