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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1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明晰电梯安全各方责任,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单位各负其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问题解决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监管,不断提升全市电梯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

二、明确电梯安全各方职责

(一)电梯制造单位职责。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二)电梯销售单位职责。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且技术资料齐全的电梯,应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质量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销售电梯残次零配件。

(三)电梯使用管理者职责。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一般情况下,电梯的所有权人是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可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1.电梯安装后尚未交付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2.电梯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3.电梯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未自行管理电梯,但存在实际管理者的,电梯所有权人或实际管理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4.居民住宅小区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并授权其管理电梯的,应当签订《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并明确该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5.没有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由居民住宅小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

当电梯维护保养、维修、定期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不能落实时,属于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的,由对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有直接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属于第2、3、5条规定情形的,由居民住宅小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属于第4条规定情形的,由对物业服务企业有直接管辖权的物业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市质监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无电梯使用管理者,或电梯使用管理者不能落实电梯维护保养、维修、定期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导致电梯不能安全运行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民住宅小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处理建议。

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民住宅小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质监局或县区市场监管局。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范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制定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发生电梯困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实施有效监控;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从事电梯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职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2.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30分钟内抵达电梯实施现场救援,并及时排除故障。

4.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5.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6.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7.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8.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9.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10.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五)电梯检验机构职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工作,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服务,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六)电梯乘用者责任。电梯乘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1.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2.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3.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4.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标志。

5.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超载。

6.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七)监管部门职责。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定期检查,依法查处电梯安装、维保、使用、检验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与评价,负责受理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工作的监管职责,参与组织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4.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受委托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的行业监管,将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组织制定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用于维修、更新、改造电梯的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

5.工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行为。

6.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7.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推广电梯物联网远程安全运行监控技术运用。

8.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统筹应急资源,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把好电梯招投标关,禁止质量低劣的电梯、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已报废的电梯进入招投标。

10.教育、卫生、旅游、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监督本部门所属行业领域的电梯安全管理,监督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

11.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保险机构积极推行电梯第三方责任保险。

(八)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

三、强化电梯安全措施

(一)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配备建筑物电梯,严格按照《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3)有关规定,建设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鼓励电梯配备断电自动平层装置。电梯招标采购单位应承担其采购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电梯安装完成后,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切实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职责。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加强对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控值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规定的周期、项目和内容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性能。受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点,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建立和完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

(三)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监管机构依据自身职责,要以电梯选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设计施工、招标采购过程以及电梯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维修改造、报废等环节为重点,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条。建立电梯各环节相关质量记录档案,做到“一梯一档”。发生电梯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查明原因,依法处理;对涉及监管缺失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及时落实老旧电梯的修理、改造和更新。对不能正常运行、安全性能难以保证的老旧电梯,要及时修理、改造、更新。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1.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凭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出具的电梯及其部件维修、改造、更新评审报告,由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电梯运行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损坏无法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给业主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消除的,可以认定为紧急维修,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预先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3.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电梯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电梯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市质监部门应组织制订老旧电梯及其部件的修理、改造、更新等评价标准,建立完善电梯风险评估体系。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制度,及时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及其零部件。

(五)完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形成以使用单位为救援主体、维护保养单位为救援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建立以公安110指挥中心为依托的全市统一电梯故障报警平台,统一指挥协调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对电梯突发事件的及时接报、快速处置。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并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行为,广泛普及电梯安全使用知识。教育部门应将电梯使用安全常识列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教材。宣传主管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应将制作和播放电梯安全使用常识作为公益广告的重要内容。

(七)发挥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经济保障功能。推进以使用管理者为参保主体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电梯使用管理者参保,逐步形成保险保障为依托的电梯安全风险救助机制。鼓励并推进公众聚集场所及居民住宅(小区)场所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宿州市电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适时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电梯安全问题。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电梯安全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部门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市政府将电梯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三)加强工作保障。加强电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要保障电梯安全监管经费,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为提升电梯安全性能提供科技支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宿州市政府网    2016-01-05)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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