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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联勤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意见》(六政〔2013〕66号)、《六安市中心城市管理联勤执法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联勤执法(下称“联勤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主体、权限、人员”不变的原则,在六安市中心城区实施的联勤管理和执法活动。

第三条 联勤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密切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前端治理、源头管控、优化职能、管理科学、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中心城区联勤执法工作,根据中心城区面积、人流量、市政基础设施等情况,合理配置联勤执法人员和装备,保障联勤执法工作经费。

市、区(含街道乡镇)按照2:1比例配置相应的联勤执法力量,街道(乡镇)市容办公室或综治办公室加挂“城市管理联勤执法办公室”牌子。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监控指挥中心(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联勤执法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市城市管理联勤执法支队(下称联勤执法支队)具体承担联勤执法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联勤工作相关事宜。

公安、城管、交通、工商质监、住建、环保、国土资源、商务、民政等城管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协调指导等职责,积极支持协助联勤执法支队开展工作。派遣具备一定业务素质的人员参加联勤执法,及时调换不适合参加联勤执法的人员。

第六条 联勤执法实行“4+X”模式,采取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市级常态联勤以城管、公安、交通、工商质监部门为主体,组建市城市管理联勤执法支队,由市联勤执法支队负责组织的日常管理或执法活动,负责中心城区主干道(八纵八横)的城市管理联勤执法工作

区级及街道(乡镇)常态联勤以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住建部门为主,联勤执法人员分组进驻街道乡镇,配合街道乡镇开展辖区城市管理联勤执法工作。

非常态联勤主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或市城管委确定,以及城管委成员单位申请,联勤执法支队根据任务需要,由城管、公安、交通、工商质监部门会同环保、食药监、卫计委、商务、民政、水利、农业等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的阶段性或临时性管理或执法活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联勤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在联勤执法工作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协助联勤执法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 联勤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联勤执法职能部门、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为联勤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联勤执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效能考核,与联勤执法职能部门、街道乡镇的绩效考核挂钩。

第九条联勤执法支队和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支队长、政委交叉任职,分别由城管、公安局人员担任;副支队长、大队长双向任职,分别由公安局、交通局、工商质监局人员担任,大队教导员由城管人员担任,副支队长、大队长的任命,联勤执法支队需要书面征求派出单位的意见。联勤执法人员接受联勤执法支队和派出单位的双重管理和考核。

联勤执法人员混合编队,实行双岗,一支大队负责三个网格责任区、四条主干道,网格化巡查,重点地段值守。

街道(乡镇)联勤执法办公室与进驻辖区的联勤执法力量合署办公,负责组织辖区联勤执法工作。

第十条 联勤执法支队纳入数字化成员单位管理,接受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监督、检查和考核。联勤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联勤执法支队负责,工资、编制等由派出单位负责。

探索建立向社会购买服务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考核,实现考核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参与联勤执法的部门应确定科室,负责部门与联勤执法支队之间情况通报、联动协调、案件查处、执法巡查等方面的工作,保持部门之间联系的畅通。

第三章 联勤内容

第十二条 重点维护中心城区四个方面的秩序,依法处置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一)市容秩序。处置中心城区街道、车站周边、学校周边、重要集贸市场周边的“六乱”(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拉挂、乱堆倒、乱挖占、乱停放);处置“五小”现象(小广告、小餐饮、小废品收购点、小摊贩、小流动宣传车);处置出店经营、抛洒垃圾、毁坏绿化苗木、破坏市政设施、破占市政道路、抛撒渣土等行为。

(二)交通秩序。处置集贸市场、商场、重要路段、学校、医院、车站等重点区域周边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处置车辆违规停放等行为;宣传普及交通法律法规知识。

(三)治安秩序。巡查管控街面治安,收集报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保障联勤执法活动。

(四)市场秩序。依法处置街面违法经营行为,宣传普及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参与重大执法活动和城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重点、难点问题的攻坚和管控,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城管部门负责处置乱搭建、乱张贴拉挂、乱堆倒、乱挖占、乱洒漏、车辆乱停人行道和非指定广场的行为;处置出店经营、毁坏绿化苗木、破坏市政设施、破占市政道路、抛撒渣土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处置街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处置街面违反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为联勤执法工作提供执法保障。授权城管警察支队行使治安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权和处罚权。

交通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车辆营运、超限超载工作,依法处置非法营运等行为。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经营户的管理工作,依法处置无证经营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生产噪声、有毒化学品、机动车排放等污染物监管工作。

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等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殡葬行业的监管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物业小区的物业监管工作。

其他应由有关部门负责的工作。

第五章运行模式

第十四条 构建三级城市管理网络,在市城市管理监控中心平台基础上建设城市管理大联勤执法信息中心平台,街道乡镇建立联勤执法信息二级平台,村居委会建立联勤执法信息三级平台。集合信息采集、业务流转与反馈,指挥协调、监督考核等管理流程。实行“一条热线受理”、“一个平台”派遣。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城市管理问题,现场处置;对制止不听、劝阻无效,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改正的,需要履行相应法律程序的,按照法定权限或程序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重大、复杂问题,当场处置有一定难度的,联勤执法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联勤执法支队,由联勤执法支队组织有关部门力量,共同处置。
 第十六条 在联勤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联勤成员单位管辖的问题,执法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报送联勤执法支队,联勤执法支队上报联勤信息中心,联勤信息中心派遣有关单位。

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派遣的案件。对于派遣的案件,有关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在2日内抄告联勤信息中心。

实行红牌警示制度,派遣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限处置的,信息中心发放红牌,并扣除相应考核分值,一年内被发放5次红牌的,年终效能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联勤执法支队在处置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征询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出具书面意见。

联勤执法支队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措施建议。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联勤执法支队的协作,做好违法行为处置后的后续监管工作。

对于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联勤执法支队应当将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建设,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联勤执法支队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联勤执法活动,并按照职责处置违法行为。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联勤执法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联勤执法人员的基本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绩效工资由派出单位根据联勤执法支队的考核结果发放。

第二十条实行以奖代补,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奖励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制定),用于奖励城市管理联勤执法工作考核优秀单位。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纠正不当执法行为,保证和监督联勤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联勤执法人员不服从管理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联勤执法支队通知派出单位,派出单位应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联勤执法支队和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拒不履行联勤执法协作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相关部门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网    2016-01-0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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