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重点监管乡镇(街道)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乡镇(街道)在土地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土地管理重点监管乡镇(街道)制度,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违规用地较为严重、涉土信访矛盾突出的乡镇(街道)实行阶段性重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列入土地管理重点监管:
- 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本辖区年度内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50亩(耕地30亩)以上或发生3宗及以上非法占用土地(单宗新增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的。
- 违反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以协议、合同、会议纪要、文件等形式非法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土地50亩以上或耕地3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10亩以上,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
- 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 涉土信访问题突出,市级及以上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乡镇(街道)主体责任且达3起以上(含3起),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反映国土信访问题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 其他违法违规用地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监管期限
监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下达《土地管理重点监管乡镇(街道)通知书》之日起开始。一年期满后,对于整改验收合格的,解除监管。对于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继续纳入监管范围。
三、监管措施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监管乡镇(街道)下达《土地管理重点监管乡镇(街道)通知书》。
- 监管期内,暂停该乡镇(街道)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报批和土地供应等手续的办理。
- 市、县(区)监察部门会同干部任免部门依法追究被重点监管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相关责任;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被重点监管乡镇(街道)基层国土所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所在县(区)年度内有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被列入重点监管乡镇(街道)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该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相关责任;所在县(区)年度内有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被列入重点监管乡镇(街道)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该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
- 对连续两年及以上被纳入监管范围的乡镇(街道),将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该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从重处分。
- 相关责任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四、整改标准
乡镇(街道)列入重点监管的五项情形所对应的整改标准:
- 年度内非法占用土地已全部整改到位。
- 以文件、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形式非法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土地的,非法批准文件已撤销,非法批地责任人已追究,所涉及的违法用地已整改到位。
- 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政策,征地补偿款已兑付到位,农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相关责任人已得到追究。
- 涉土信访反映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矛盾得到平息,涉及违法用地整改到位。
- 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其他违法违规案件整改到位。
五、解除程序
- 申请。重点监管乡镇(街道)经过整改、自查达到整改标准的,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县(区)人民政府提交解除申请。
- 初核。县(区)人民政府对照整改标准,经核查该乡镇(街道)达到整改标准的,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报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复核。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县(区)人民政府的解除申请后15日内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复核。
- 解除。经复核达到整改标准的准予其退出重点乡镇(街道)监管范围,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解除土地管理重点监管乡镇(街道)通知书》。
六、工作要求
- 县(区)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督促重点监管乡镇(街道)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 重点监管乡镇(街道)要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工作机制,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重点监管乡镇(街道)将整改情况每月向所在县(区)政府(管委)及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政府(管委)报告一次。
-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管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帮助其查找、分析、解决问题,切实增强其耕地保护、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和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的意识。
2015年12月1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网 2016-01-0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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