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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动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随附单申领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附单申领程序

1.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根据本地本年度随附单使用数量,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向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提报下一年度使用计划。经审核后,省厅向印制单位下达全年印制数额。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11月)填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附件1),向省厅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接省厅通知后,印制单位负责向各市发放。

2. 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附件2)。首次申领需出具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证件,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还须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再次申领时只需提供申领表及已经使用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以旧单换新单。

二、随附单的管理

1.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随附单的申领、登记、发放(附件3)、保管和存根回收。

2. 各酒类生产者、经营者要妥善保管好随附单,建立台账,相关档案信息至少保留3年。随附单一旦丢失,应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在当地重点媒体声明作废,持作废声明报刊原件,方可补领随附单。

3.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随附单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随附单或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等的企业和行为,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坚决查处。

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申领和发放随附单,原领用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可继续使用,使用完毕后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领。  

(    2016-01-0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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