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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保社会救助底线公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请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是指申请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等机构的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保险、信托账户余额及其他资金的总和。

  理财产品、债券、保险、信托资产等能够得出净值的,按净值计算;无法计算净值的按购买的初始价或者估价计算。

  申请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是指低保家庭持有的金融资产总和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 确定申请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基础值的参考系数:2014年苏州市城乡低保标准(700/月·人)。

  第四条 金融资产核对基数基础值为:人均50个月的低保标准,即3.5万元。

  第五条 金融资产核对基数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多少,按照下列规定,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

  (一)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4.2万元);

  (二)23人(含)户,每人按基础值计算(7万元、10.5万元);

  (三)45人(含)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11.2万元、14万元);

  (四)6人(含)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14.7万元及以上)。

  第六条 家庭成员中有重残或重病人员的,每人按基础值增加40%

  2人以上户(含2人户)中,家庭成员全部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或在读高等院校学生的,每人按基础值增加20%

  当“增加”重复出现时,按增加值高的计算(不重复享受);当“增加”与“降低”同时发生时,以“增加”为准。

  第七条  每户家庭的金融资产核对基数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金融资产一年内支出有单笔超过低保标准12个月数额的,或者累计支出人均超过低保标准24个月数额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主要用途,并提供相关凭证。如查实属高消费支出,按《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申请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的基础值随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由市政府统一发布。

  第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1220日施行。

(    2016-01-0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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