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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的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规模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并与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集团”)及其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设立的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企业集聚。
第三条引导基金根据支持方式的不同,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投资,特别是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重点支持拟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上市公司用于在我市投资的增发项目。
第二章设立、管理和分配
第四条亳州市政府与建安集团及其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引导基金,引导基金的管理由建安集团指定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公司以项目或基金产品的方式,在政府投资引导下,自主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1. 财政性专项资金。自引导基金设立之日起,亳州市财政局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投入3000万元,建安集团及其合作机构自设立之日起一次性投入15000万元,从基金设立第2年起,按照不低于亳州市政府所投入的财政专项资金额度追加投资;
2. 引导基金自身的投资收益;
3. 其他资金。
第六条 管理公司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管理公司人员工资、项目考察等运营费用的开支。
第七条管理公司负责日常投资的运作,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按有关协议及时收回引导基金等。
第八条引导基金每年度按照不低于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建安集团及其合作机构进行分红,当盈利不足以支付红利时,则累计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市政府的红利发放之前,连同本年红利一并发放。市政府投入部分享受的分红留存引导基金。
第九条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优先返还建安集团及其合作机构投资本金及收益,依法清算后剩余部分及时缴回财政。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引导基金按照“封闭运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可采取向扶持企业贷款、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扶持企业贷款是指引导基金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约定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30%。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以优先股方式直接对项目或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亳州市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 主营业务突出,市场前景好;
4. 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或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5.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管理制度;
6. 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管理公司每年度提出引导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引导基金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可以联合有关县区,向引导基金进行项目推荐。基金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确需超过5年的,须报引导基金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投资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要件。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向扶持企业贷款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以优先股方式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向扶持企业贷款除外)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按照母公司对子公司资金的管理模式,统一归集上划。
第十八条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引导基金股东报告运作情况,并对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有效。
 
 
 
 
 
 
 
 
 
 
亳州市财政“借转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我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借转补”是指企业(单位)申报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的项目时,按照约定的绩效目标,签订绩效目标承诺书和项目管理合同。项目如期完工后,经验收合格达到或部分达到目标的,将借款全部或部分转为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三条 “借转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渠道、主体不变、奖补前置、程序规范、市县区联动、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企业(单位)当年只能申报本办法中的一类专项资金项目;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同企业当年只能申报其中一个企业的项目;当年已申报各类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或已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可以再次申报“借转补”资金项目中的一类项目;已申报市事后奖补资金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借转补”资金项目。
第五条 “借转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市产业政策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应认真分析排查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支持方式、范围及额度
第六条 “借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实行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部分转作补助或收回借款本息”的拨付方式。
第七条 “借转补”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市级项目由市财政按资金支持标准统筹安排,县区项目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受益财政项目除外)。
(一)科技类项目。
1. 支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争取到国家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项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给予不超过国家下拨到账经费10%的补助。
2.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
(二)工业类项目。
3. 支持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和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产业集群重点龙头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4.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补助。对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 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对标准化厂房三层(含三层)以上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
6. 支持“小巨人”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全市“小巨人”培育提升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7. 支持现代中药产业发展。对企业获国家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保健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的给予补助,对企业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给予补助。获得一类新药证书的给予50万元的补助,二类及以下新药证书给予30万元的补助,药品注册批件和保健品注册批件给予20万元的补助,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给予20万元的补助。(同一法人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 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支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对装机规模24MW-30MW生物质发电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沼气发电项目建设,对规模超过500立方米的沼气发电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支持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建设,对年产5万吨以上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三)服务业类项目。
9. 支持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和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对集中式仓储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冷库仓容达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独立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的补助。
10. 支持农贸市场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对建成符合标准的农贸市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直营连锁店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11.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数字出版、电子图书报刊、网络视频、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移动多媒体等数字内容的文化科技融合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15%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民间资本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演艺广场建设以及民营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和演艺广场等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15%给予资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孵化器、园区(集聚区)、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等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农业类项目。
12. 支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和种植标准园创建。对符合《市农委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方案》、持有有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和水产养殖企业,每个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基地净面积200亩以上的蔬菜、水果规模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创建的蔬菜、水果标准园,每个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3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请“借转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二)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会计报表;
(四)申报的项目有利于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借转补”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当年“借转补”资金的申报工作(2015年以文件下发之日起组织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出申请。
(三)县区产业政策执行等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县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
第十条 “借转补”项目申报材料:
(一)“借转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参考表样见附件1)、亳州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管理合同(参考表样见附件2)。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按照参考表样结合本部门项目实际对“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和管理合同内容进行细化,企业申报项目时可在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网站下载表格;
(三)财政“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填报时请参考“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填报说明和项目所属产业大类分类表);
(四)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拟定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拟扶持项目资金,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按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提出分配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通过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扶持项目确定后,按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与市级项目单位、各县区签订合同。各县区再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市级产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财政,再由县区财政以预拨专项资金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对市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借转补”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对“借转补”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预拨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二)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收回相应比例的预拨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借转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借转补”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审查、项目确定、资金分配、绩效考核和信息公开,并做好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县区产业政策执行等部门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和项目资金使用负责,并做好项目实施和绩效自评。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每年2月底前,市级项目单位和县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向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将项目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借转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对“借转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实行“借转补”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将收回全部预拨专项资金,并按规定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对项目申报中违法违规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已经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借转补”资金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有效。
附件1
 
 
 
 
 
“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范本)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Email
 
开户银行
 
账号
 
单位地址
 
申报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起止日期
 
项目简介
 
项目绩效承诺
 
主管部门意见
县区、市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
 
 
签章               年   月   日
县区、市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财政部门
 
 
 
签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注:项目绩效承诺须对照相关政策规定,有明确的、便于考核的绩效数据,否则视同无绩效。
 
附件2
亳州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管理合同(范本)
甲方: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签章):
单位负责人:
 
 
 
乙方:各县区、市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签章):
各县区、市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财政局(签章):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日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起始日期
绩效目标
预拨资金总额
 
 
 
 
 
 
 
 
 
 
合计
 
 
 
一、预拨资金转补助的条件
1、如期完工,达成预期绩效目标,经验收合格,按100%比例将预拨资金转为补助。
2、如期完工,达到政策规定的基础性绩效目标,但未完全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每低10个百分点,转补比例则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其余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收回。
3、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基础性绩效,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额收回。
4、。。。。。
二、相关职责
1、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供相关合同,作为下达资金指标和拨款依据。
2、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借转补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问效工作。
3、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按期完工项目及时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将绩效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预借资金转补助通知,作为县区、市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办理转补助依据。
4、各县区、市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借转补”项目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相关企业,并会同县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同时开展对相关“借转补”日常督查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上报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并做相关保全处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5、“借转补”项目涉及资金配套的,县区、市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须将配套资金同时拨付相关企业。
6、。。。。。
三、合同执行相关政策依据
1、《亳州市财政“借转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中央、省、市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性要求等。
3、。。。。。
本合同一式四份,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县区、市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财政及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各一份。同时,送市财政部门一份作为下达预算指标和拨款依据。
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产业政策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市、县区政策联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事后奖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要求,坚持“统一渠道、主体不变、总量控制、程序规范、市县区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五条事后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当年已申报各类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或已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可以再次申报事后奖补资金项目中的一类项目;已申报“借转补”资金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应认真分析排查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支持方式、范围及额度
第六条事后奖补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方式。
第七条事后奖补资金支持的范围及额度。
(一)科技类项目。
1. 支持创新发展。对新创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列入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给予3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且该产品年销售收入位列上年国家重点新产品1-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位列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位列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得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2. 支持发明创造及推广应用。支持发明创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获得国内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在我市推广应用的,且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企业,给予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10%贴补,但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万元。
3. 支持购置研发关键仪器设备。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4. 支持荣誉称号奖。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二)工业类项目。
5. 支持企业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盈利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6. 支持规上企业培育。对上年度新增规上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7. 支持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对当年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额5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企业给予贴息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 支持荣誉称号奖。对上年认定(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全国质量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认定(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标准化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产业集群专业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区、省电子信息(含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县区、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9. 支持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奖励。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首次股权融资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且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本市项目的分别奖励130万元和60万元;成功在主板上市,且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本市项目,在省级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300万元;对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补缴土地出让金、“五险一金”、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和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市政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111号)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10. 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对节能技改项目完成后,年节能量在5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按每吨标煤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
11. 支持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主培育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对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按投资规模2%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 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已经完工且并网发电,规模在1兆瓦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规模在5兆瓦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规模在10兆瓦以上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
(三)服务业类项目。
13. 支持现代物流、检验检测发展。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和能够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检验检测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4.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主营业务收入(以销售发票为准)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鼓励引导电子产业集聚,对每个新入驻电商产业园的企业给予3000元的奖励;对在淘宝网、京东商城、1号店等国内前10强网络销售平台上建设亳州特产馆(特色馆、特色频道)的企业,每个入驻企业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2013年10月以来入驻阿里巴巴电子商务“亳州馆”的农产品(食品)加工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给予1000元的奖励(市、县区财政按1︰2比例配套)。
15. 支持内贸发展。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对新增限上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奖,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16. 支持外贸外经发展。对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及零部件、资源性原材料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2元补贴;对统一组织参加的外向型展会(广交会除外)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信用保险承办公司,按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的30%给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企业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或在境外投资(含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7. 支持特色文化园区(街区)建设。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有完整的园区、街区规划设计、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
18. 支持演艺事业发展。演艺公司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奖励30万元;企业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万元、1万元给予补助;企业投资拍摄的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1500元、1000元给予补助;新建多厅数字影院(3厅以上),每厅补助3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19. 支持网游产品研发。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产品给予5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对省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单品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1. 支持旅游景区项目建设。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 支持荣誉称号奖。对上年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每次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和“安徽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每次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给予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列入全国文化出口名录的文化企业和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晋级为3星、4星、5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评定为旅游强县的县区政府,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进入年度全省“50强”旅行社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创优秀旅游乡镇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创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农业类项目。
23. 支持土地流转补助。对上年新增流转土地300亩以上,发展高效设施蔬菜、优质水果、苗木花卉园艺、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和标准化黄牛养殖,且流转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给予400元的补助(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按1:1分担)。
24. 支持荣誉称号奖。对上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加工)的机构或组织,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被农业部认定为“中国美丽田园”、“中国最美休闲乡村”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定的,每个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和5000元的补助(市、县区财政按1︰2比例配套);对上年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除“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定的”奖项外,其余奖项均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5. 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补助。上年度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养殖场给予污染减排补助,蛋鸡年存栏1-5万只的养殖场,给予3万元的补助,5-10万只补助4万元,10-20万只补助6万元。肉鸡年出栏5-15万只的养殖场,给予3万元的补助,15-30万只补助4万元,30万只以上补助6万元;生猪年出栏500-2000头的养殖场,给予3万元的补助,2000-5000头补助4万元,5000-15000头补助6万元;奶牛年存栏或肉牛年出栏100-200头补助3万元,200-500头补助4万元,500头以上补助6万元。实行市、县区共同补助,且县区补助数额不低于市级补助金额。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请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二)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
(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会计报表;
(四)近2年来经营业绩良好;
(五)申报的项目有利于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无违法违规违纪不良记录,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事后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上年度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工作(2015年以文件下发之日起组织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出申请。
(三)县区产业政策执行等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县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
第十条事后奖补资金申报材料:
(一)事后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二)事后奖补资金申请表(每年具体项目申报时明细表详见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网站);
(三)财政“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填报时请参考“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填报说明和项目所属产业大类分类表);
(四)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拟定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事后奖补资金,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按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提出分配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通过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联合下发资金拨付文件。市财政部门对市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市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事后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项目审查、项目确定、资金分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并做好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县区产业政策执行等部门对事后奖补资金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和项目资金使用负责,并做好项目实施和绩效自评。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对事后奖补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督,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每年2月底前,市级项目单位和各县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向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报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将项目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事后奖补资金用途的,须报经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实行事后奖补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事后奖补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已经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事后奖补资金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有效。

(亳州市人民政府    2016-01-0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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