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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动员大会精神和“485”行动计划,加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就设立宣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金设立
(一)基金定位
(1)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11331”发展战略,转变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发展“以奖代补、事后奖补”的传统模式,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转变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发展“以奖代补、事后奖补”的传统模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二)母基金规模及基金种类。
母基金首期规模5亿元,设立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以下称一号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简称二号基金)和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称简称三号基金)三支子基金。
(1)一号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视财力及运行情况逐年增加,至“十三五”末达到8-10亿元),由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委托市经信委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的引进与遴选、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
(2)二号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其中天使投资基金0.5亿元),遵循“政府引导、专业操作、市场评价、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由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市投委会委托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具体的投资运作。
(3)三号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进行专项管理,并负责扶持项目审核,报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市投委会审批。
(三)母基金资金来源。。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整合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支持经济发展部分资金。
(四)基金投向及比例
(1)一号基金:全部用于支持宣城市本级产业发展,主要投向大企业、大项目,做大做强市本级企业,促进市本级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2)二号基金:在宣城市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出资比例,用于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等产业和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三号基金:用于帮扶和支持宣城市内各类企业和项目发展。
(五)出资方式。。一号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至投资基金;二号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将资金拨付至投资基金。
(六)投资方式。。一号基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二号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方式,三号基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
(七)注册及纳税。基金公司须在宣城市本级注册。地方税收一律缴入市本级财政金库。
(八)退出方式(一号、二号基金)。通过首发上市和并购、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等途径实现退出。基金存续期满,原则上按约定进行清算。
二、基金管理
(一)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市投委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确定基金投向、投资原则和发展规划;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运作规程;审议批准市工投公司关于一号基金的投资方案以及市国投公司关于二号基金参与组建子基金的方案;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事项等。
市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相关制度、制定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适时监督检查基金投入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市投委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等日常事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与管理母基金资金,并负责基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
三、风险控制
(一)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由市投委会办公室与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按季向市投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所有资金进出都必须通过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划款须凭市投委会决议并由市投委会办公室向受托银行发送书面划款指令。托管银行与市投委会办公室签订托管协议,具体负责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按季向市投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二)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闲置资金可参与金融同业市场业务及其他无风险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当由所有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市场化运作的基金,允许存在年均10%以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五)市工投公司、市国投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市投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四、绩效评价
(一)建立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市投委会以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为原则,对基金投资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并结合实际年收益率,分档提取管理机构业绩报酬以及并计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金单个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按项目净收益先提取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可用于奖励市工投公司、市国投公司和增加基金(净收益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五、其他
(一)对宣城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重要项目,经市投委会批准,一号和二号基金支持对象、运作方式、投资比例、退出办法可“一事一议”确定。
(二)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投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宣城市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2.宣城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3.宣城市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宣城市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宣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运作宣城市重点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称一号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一号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用于支持市本级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大项目、大企业。
第三条  一号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运作原则。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投委会))负责决策和监督,市经信委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的引进与遴选,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负责具体运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一号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视财力和运行情况逐年增加,至“十三五”末达到8-10亿元。
第五条  一号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整合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支持经济发展部分资金及基金自身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  市经信委负责牵头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专业评估论证。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邀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专家参加。
第七条 市工投公司在一号基金具体运作中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投委会要求,对适合市本级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优选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相应的投资建议;
(二)执行市投委会决议,作为投资人代表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负责投后项目跟踪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
(三)根据《股权投资协议》研究提出一号基金退出方案,确认收益或损失,报市投委会批准;
(四)监督管理并适时检查一号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定期向市投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八条 一号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运作。直接投资是指一号基金对市本级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大项目、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经市投委会批准,可采取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九条 一号基金投资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投资对象包括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成长期企业。投资项目所在企业需在宣城市本级注册纳税,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被投资成长期企业上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和年均利润年均增长率及其它相关指标不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对上市企业的定向增发,以及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投资企业未转让的股份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对单个项目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项目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四)投资工业项目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一号基金规模的80%。
第十条 直接投资按以下程序运作。
(一)投资立项。根据相关部门推荐以及基金市工投公司自身收集的信息,市工投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形成立项意见报市经信委审核。
(二)尽职调查。市经信委审核同意后,由市工投公司开展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并提出风险控制和投资建议。
(三)项目审查。项目尽职调查完成后,市经信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审查会,就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预计收益以及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审查意见。同意实施项目投资的,须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赞成通过。
(四)投资决策。对通过项目审查的投资项目,市经信委拟定编制投资建议方案,经市投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投委会研究。
(五)项目执行。市工投公司根据市投委会决议,按照前期商务谈判成果,负责拟定投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报市投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一号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应在10年内退出(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为体现一号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自一号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一号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且不足5年的,转让价格为一号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的,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和一号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具体退出方案由市工投公司研究提出,报市投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市投委会批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一号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按季向市投委会办公室和市工投公司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市工投公司应按《宣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履职尽责。
第十四条 市工投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市投委会办公室报送一号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宣城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宣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运作宣城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二号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号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宣城集聚。
第三条 二号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运作原则。由宣城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投委会)负责决策和监督,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负责具体运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二号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根据市级财力和政府性资金状况、投资运作以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等,逐步扩充大规模。
第五条 二号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整合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支持经济发展部分资金及基金自身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市国投公司在二号基金具体运作中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市投委会的决议;
(二)对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三)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并实施投资;
(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股权资产进行后续管理,负责实施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五)监督管理并适时检查二号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市投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二号基金的运作方式为采取阶段参股子基金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
第八条 阶段参股子基金方式,是指二号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二号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一)二号基金参股子基金应遵循下列原则:
1.子基金设立方式为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2.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宣城市范围内注册设立;
3.子基金在宣城市域内的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二号基金出资额;
4.除二号基金出资外,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2个;
5.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6.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净资产总额的20%。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7.投资对象限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未转让股份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其他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他企业;
8.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或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二)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至少3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成功的企业投资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条 跟进投资方式,是指对社会资本(包括参股子基金,下同)选定投资的目标企业,二号基金与社会资本(包括参股子基金)共同投资。
(一)二号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须在宣城市注册设立;
(二)二号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社会资本(包括共同投资的子基金)的投资价格,投资规模不超过该社会资本(包括共同投资的子基金)投资规模的30%;
(三)二号基金对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跟进投资一次;
(四)二号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参股子基金管理。市国投公司应当与子基金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第十条二号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应在10年内退出(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为体现二号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自二号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二号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且不足5年的,转让价格为二号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的,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和二号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一条 二号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具体负责二号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按季向市投委会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国投公司参与监督二号基金参股子基金按我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与管理,但作为二号基金代表人,在子基金投资决策机构中拥有席位,参与每次投资项目的决策。
第十三条市国投公司应按《宣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履职尽责。
第十四条 市国投公司于每季度末向市投委会报送二号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宣城市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宣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运作宣城市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称三号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号基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宣城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为基金的决策机构,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三号基金规模1亿元(每年初市财政根据上年度实际兑现额补足)。
第五条  三号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整合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支持经济发展部分资金。基金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 三号基金主要用于帮扶和支持宣城市内各类企业和项目发展。
第七条 三号基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等。
第八条 申请三号基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申请人、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市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申请人、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政策补助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三号基金的资金拨付审批。
(一)对市本级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的:
1.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园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投委会审批。
2.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投委会审批。
(二)对县(市、区)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投委会审批。
第十条 对骗取资金的企业或单位,依法追究责任。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且三年内不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6-01-13)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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