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58号、苏国土资传发〔2015〕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部、省《通知》精神,我市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体目标是:
1.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市2015年度土地利用管理总体情况。
2.评估各市(区)2015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对违法行为突出、整改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区)、乡镇(园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约谈问责,督促整改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土地执法长效管理和共同责任机制,依法管地用地。
3.严格规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确保履职到位。通过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排查出日常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认真落实,努力实现国土资源监管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确保按照部、省《通知》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落实工作责任。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直接查处,对各地上报的最终数据成果进行市级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确定警示约谈对象后上报市政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监测图斑核查、违法案件查处、系统数据填报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案件主要责任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依法开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问责;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办法对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处置;城管部门负责做好违章建筑及不符合城市规划项目的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国土部门做好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处理工作;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农业、安监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3.严肃查处到位。各地对2015年度实际发生的每一宗违法用地都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原则,确保处罚决定执行到位,违法用地责任人处理到位。违法用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积极落实整改。各地要切实承担违法用地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保留的项目,积极落实用地计划和报批资金,补办合法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报批的项目,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拆除复耕到位。
5.按时报送数据。各地要在部、省《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前通过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报送最终数据,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和纸质表格。对具体从事数据填报、审核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规范。
6.广泛开展宣传。各地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营造依法管地用地良好氛围。
三、其他事项
1.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如无重大调整,今后每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目标及要求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具体工作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印发。
2.请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于收到本通知后半个月内,及时将本地区开展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及工作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附件: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
附件
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工作部署,严格落实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市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对象
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经合法性判定后,涉及违法用地的图斑。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凡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涉及的违法用地,无论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中是否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均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整改范围。
二、工作安排
我市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1月—6月30日)。
各市(区)要将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与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同步推进。在国土部门系统内,执法监察部门要与地籍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在逐图斑开展实地核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政策界限,对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合法性判定;地籍部门要对2015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成果负责,并及时提供给执法监察部门;耕保、利用部门要对用地合法性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关审批卷宗材料;规划部门要对规划符合性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关图件资料;执法监察部门负责违法案件查处、数据填报工作,同时将违法用地所涉及的图斑及时提交给地籍部门,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要求进行变更,对未能及时在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中要予以标注。
对2015年度发生的违法用地,每一宗都要按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通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查处。同时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原则,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对接,确保对违法用地责任人处理到位;对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及时移送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办法进行处置;对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在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的前提下,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要按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专项报告;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内违法用地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采取补办手续、拆除复耕等措施,确保消除违法用地状态。对等待观望、措施不力,造成整改到位率较低甚至整改停滞不前的地区,将进行约谈问责。
(二)数据填报阶段(2016年6月10日前)。
各地根据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实际进展情况,自行组织数据填报,在2016年6月10日前通过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上报最终数据,同时要将本地区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纸质表格报市国土资源局。工作报告、纸质表格中的数据要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的数据保持一致。各地要组织对数据填报、审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相关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填报、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规范。
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中的“往年批准本年建设”(“PJ”)图斑,只需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2015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补办手续或拆除复耕消除违法状态的违法用地,不需要在信息系统中填报;2016年1月1日后仍处于违法状态的,均要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内容。除违法用地图斑和“PJ”图斑外,合法用地图斑、非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不需要在信息系统中填报。
(三)市级验收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
各地卫片数据、工作报告、纸质表格上报后,市国土资源局将组织对各地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市级验收。验收采取内业审核和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业审核的重点包括遥感监测图斑定性是否准确,2015年度实际发生的违法用地是否对事对人处理到位并消除违法用地状态,上报数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填写规范、不符合逻辑等情况;外业核查的对象包括占用耕地超过30亩的遥感监测图斑、地方上报的拆除图斑。
(四)约谈问责阶段(2016年7月)。
根据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市级验收结果,结合土地动态巡查、信访等日常执法监管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约谈对象,提请市政府约谈相关市(区)、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促进查处整改。
对约谈后土地管理秩序仍然混乱,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地区,将启动问责,视情暂停相关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五)迎接检查阶段(2016年1月—7月)。
国土资源部明确,将适时对地方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抽查;省国土资源厅也将选取部分重点地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迎接部级调研、督导、抽查和省级实地检查验收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约谈问责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启动问责:
1.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15%以上的;
2.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虽未达到15%,但违法占地行为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违法用地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存在伪造或套用用地批文,瞒报违法用地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5.对违法用地整改缺乏积极有力措施,导致整改工作停滞不前,辖区内违法用地整改到位率低于50%的。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进行警示约谈:
1.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10%以上的;
2.对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虽然低于10%,但不认真组织查处整改,导致辖区内违法用地整改到位率低于70%的。
对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15%以上的地区,在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数据成果前,地方政府通过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已经消除违法状态,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不纳入约谈范围;在省国土资源厅完成验收向国土资源部上报检查结果前,已经消除违法状态,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不纳入问责范围。
( 2016-01-1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