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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商务局公务用车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商务局公务用车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确保车辆正常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降低行政成本,根据机关工作实际,现制定局公务用车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不超编、超标配备公务用车。

不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车辆,不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二、机关车辆主要保障机关在职人员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三、用车处室或单位须如实填写用车申请单,并按如下程序申请派车:

市内用车:用车单位需提前1天向车队提交《日常用车申请单》,满足用车条件的,直接由车队负责人安排用车。

长途用车:用车单位需提前2天以上向办公室提交《长途用车申请单》。办公室对照用车条件对申请单提出签批意见后,由车队安排用车。

接待用车:申请时除填写申请单外,还需附送接待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严格执行节假日车辆管理规定。加大节假日用车管理及车辆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违反规定初次发现须内部通报批评;再次发生须扣发当月安全奖;全年达到3次以上的扣发年底的安全奖;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全年安全奖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已批准的用车,应严格执行用车申请单上的路线和期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延期或改变路线的,用车处室或单位应及时向车队负责人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无特殊情况没有提前办理用车申请的、不符合用车条件的,车队可拒绝派车,如遇特别紧急或特殊情况,车队派车后,用车处室要补办手续。

六、用车任务完成后,实际用车人应及时到车队负责人处对驾驶员和车队的服务质量作出评价。该评价作为驾驶员和车队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七、进一步规范驾驶员日常派车管理,非相对固定车辆的驾驶员按顺序进行循环出车,用车处室或单位不得自行选择驾驶员。

八、指定专人保管、维护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加油、装饰等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办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未经许可,不得任意送外检修,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九、车辆维修、保养需事先填制《公务用车送修申请单》,所有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到政府招标采购的定点修理厂维修,如车辆在异地突发故障经同意后,可以就地及时维修。凡修复后的车辆,应进行技术检查验收,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后方可投放使用。

十、本通知是对2012年2月22日印发的《宿迁市商务局机关车队和车辆管理办法》(宿商办〔2012〕33号)所作的细化与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宿商办〔2012〕33号文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日常用车申请单

      2.长途用车申请单

关于印发《市商务局公务用车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doc

(    2016-01-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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