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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流通产业竞争力,切实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65号)提出“加大对省重点流通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尽快形成若干家具有我省自主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4号)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培育100家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要求,深入开展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认定和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是指销售规模、盈利能力和市场网络控制能力处于全省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技术水平比较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有创新机制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能带动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行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第三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企业自愿和政府引导有机结合、现有状况与发展潜力统筹考虑、现代流通方式和传统流通业态共同促进、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双重考核等原则,扶持一批优势流通企业做强做大。

  第四条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财政、税务、工商、人行、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申请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的企业类型为:

  (一)综合性流通企业;

  (二)电子商务企业;

  (三)连锁经营企业;

  (四)物流配送企业;

  (五)百货零售企业;

  (六)商品交易市场;

  (七)餐饮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具备企业法人相应的条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

  (四)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运用现代流通技术;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了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六)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守合同重信用;

  (七)近两年无发生违反财经纪律、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行为;

  (八)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含独资);

  (九)认定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七条除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型的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连锁经营企业。实现省内跨区域经营,前一年度销售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其中直营门店销售比重达到50%以上,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90%;综合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等核心技术突出,有效导入管理信息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电子订货系统(EOS),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高。重点企业主要在食品、百货等日用消费品的连锁企业中产生,同时考虑其他领域具有明显经营优势的企业。

  (二)物流配送企业。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平台、大宗商品物流配送中心。其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物流平台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物流配送企业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仓储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建立了跨区域、辐射力强的物流运作网络,具有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了仓储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做到装卸搬运机械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初步实现电子提单、货物跟踪等现代物流服务功能。

  (三)电子商务企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45号)要求,培育一批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园区,具体的认定标准、公布办法和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四)百货零售企业。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具有较高的硬件档次和优越的购物环境,拥有购物、娱乐、休闲等综合性服务功能;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具有明确的客户定位,有较强的信息技术支撑,为广大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五)商品交易市场。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前一年度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农副产品市场20亿元以上),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能有效依托当地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商品集散功能,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等设施和条件;具备集散交易、加工整理、物流配送、价格形成和信息发布等功能;建立网上信息发布、交易等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商品预赔和责任追踪制度。

  (六)餐饮企业。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经营特色明显,服务质量优质;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等级为A级。被评为四钻级以上和实行连锁经营的餐饮企业优先考虑。

  (七)综合性流通企业。经营方式范围涵盖上述三种业态以上,兼有批发、零售等商贸业务,并具备较大的经营规模,经营规模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其中省直属商贸流通企业母公司营业额在100亿元以上,其他企业涉及商贸流通的营业额在20亿元以上。实现内外贸一体化的综合性流通企业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企业总部所在地地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申请报告;

  (二)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申报表(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商品交易市场还应提交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会计年报表;

  (五)基本存款账户银行提供的近期银行信用状况证明;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七)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纲要(附件3);

  (八)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情况报告(有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的请提供鉴定报告);

  (九)商品交易市场提供预赔制度等管理制度,餐饮企业提供卫生等级证明。

  以上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请和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究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商、地税、国税、人行、金融办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由商务主管部门行文统一报送省商务厅。省属企业由集团或母公司核实并向省商务厅行文推荐。

  第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根据认定条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筛选,提出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工商、地税、国税、人行、金融办等部门,对候选企业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后报省政府。

  第十二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或者认定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对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在财政、税收、融资等方面予以支持。

  给予财政支持。对新认定的省重点流通企业和年度考核情况为优秀的省重点流通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省重点流通企业申报流通业专项资金予以优先考虑,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给予税收支持。省重点流通企业可根据业务类别,分别享受有关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对省重点流通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纳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给予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省重点流通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合理加大流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流通企业、重点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对省重点流通企业,经省金融办审核,可享受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

  其他政策支持。对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经营权许可方面给予支持;逐步对省重点流通企业实行刷卡手续费封顶机制。

  第十四条 省重点流通企业同时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及其他涉及商贸流通领域的政策文件相关条款规定的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制度,进一步掌握企业发展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研究扶持行业发展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经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或者不申报考核材料者,取消其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具体考核办法见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0〕94号)。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匾,不再享受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相关政策:

  (一)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实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企业发展情况或提供相关材料;

  (三)企业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经查证核实的;

  (四)企业被总部注册地不在浙江的企业整体收购的;

  (五)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相关法规规章的。

  第十八条 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分批增补新的省重点流通企业,增补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一个月内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修订稿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浙经贸商发展〔2006〕301号)同时作废。

 

(    2016-01-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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