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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2015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1期)    

  目 录

  1、衡阳市JYL酒店恶意拖欠员工工资行政处罚案

  (HYCC〔2015〕第1号)………………………………(4)

  2、衡阳市ZX医院外排废水超标行政处罚案

  (HYCC〔2015〕第2号)………………………………(9)

  3、GY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行政处罚案

  (HYCC〔2015〕第3号)………………………………(13)

  4、余XX不按规定滥伐林木行政处罚案

  (HYCC〔2015〕第4号)………………………………(17)

  5、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申请一类维修经营许可案

  (HYCC〔2015〕第5号)………………………………(23)

 


  衡阳市JYL酒店恶意拖欠

 

  员工工资行政处罚案

  HYCC〔2015〕第1号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衡阳市JYL酒店

  一、案件事实

  2014年5月27日,衡阳市JYL酒店员工汪某等十一人向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称:衡阳市JYL酒店拖欠员工工资27745元。接到投诉后,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当即进行登记,并于当天经支队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吴某、梁某办理此案。5月27日,监察员吴某、梁某对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刘某、周某、汪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员工代表汪某递交了其余10名员工委托其追讨工资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酒店工资表、酒店负责人彭某给汪某个人的欠条及兑付工资承诺书,汪某陈述了酒店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

  案件调查结束后,监察人员作出了调查结论,并提出了处理意见。2014年7月1日,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遂向该酒店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人社监令字〔2014〕13号),责令该酒店于2014年7月8日前支付员工汪某等11人工资,但截止7月8日24时,该酒店仍未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7月10日,市人社局召开重大行政处理集体讨论会,对该酒店拖欠工资一案进行讨论,决定对该酒店实施行政处理,并下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7月18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然而,该酒店继续拖欠员工工资。7月28日,市人社局召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决定对该酒店恶意拖欠工资一案实施行政处罚,并向该酒店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衡阳市JYL酒店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然而该酒店既未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也未主张自己的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8月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酒店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衡人社监决字〔2014〕2号)。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决定结果

  7月28日,市人社局召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决定对该酒店恶意拖欠工资一案实施行政处罚,8月12日向该酒店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衡人社监决字〔2014〕2号)。内容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2、对衡阳市JYL酒店处以罚款壹万捌仟元整。并告知衡阳市JYL酒店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办。2014年8月14日,衡阳市人社局采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衡阳市JYL酒店。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衡阳市JYL酒店对拖欠员工工资无异议,下列证据能够证明衡阳市JYL酒店拖欠员工工资行为的事实。

  1.衡阳市JYL酒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证明衡阳市JYL酒店具备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证明了衡阳市JYL酒店拖欠员工工资情况。

  3.衡阳市JYL酒店工资发放表,证明该酒店与11名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衡阳市JYL酒店法人代表彭某给汪某出具的厨房工资欠条、及兑付工资承诺书,证明该酒店存在拖欠工资事实。

  (二)对行政处罚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衡阳市JYL酒店恶意拖欠员工工资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我局自受理汪某等11名员工投诉工资拖欠一案以来,该酒店既不依法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也不配合、执行劳动行政部门的调查和行政处理结果,存在主观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因此,在自由裁量时,决定给予衡阳市JYL酒店处罚较重的罚款即壹万捌仟元罚款。

  五、告知权利

  衡阳市JYL酒店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ZX医院外排废水超标行政处罚案

 

  HYCC〔2015〕第2号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当事人:衡阳市ZX医院

  一、案件事实

  衡阳市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3月10日对衡阳市ZX医院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排口废水污染物排放因子悬浮物浓度为88mg/L,超标0.47倍。3月26日,我局委托衡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衡阳市ZX医院外排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进行调查。

  2015年3月26日,衡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吴XX、彭XX等依法对衡阳市ZX医院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对该院总务科科长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到污水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是废水杂质较多,加之未及时清淤,造成悬浮物超标排放。

  2015年3月26日,我局向衡阳市ZX医院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改〔2015〕6号),责令该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7日,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立案审批。 2015年4月15日,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向衡阳市ZX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院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衡阳市ZX医院外排废水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5年5月6日,经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决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环罚字〔2015〕SZD006号),对衡阳市ZX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仟叁佰伍拾贰圆整。并告知衡阳市ZX医院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5年5月7日,衡阳市环境保护局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环罚字〔2015〕SZD006号)送达衡阳市ZX医院,衡阳市ZX医院唐XX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衡阳市ZX医院对衡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收集的证据无异议。这些证据能证明衡阳市ZX医院外排废水超标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衡阳市ZX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衡阳市ZX医院的主体资格。

  2.衡阳市环境监测站《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2015年3月10日)与衡阳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采样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外排废水超标的原因。

  3.衡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衡环监字(2015)WY第84号)(2015年3月17日),证明该院外排废水超标的污染物因子是悬浮物。

  4.《排污费核算单》及《衡阳市ZX医院排污费计算说明》,证明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确定的合法性。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说明

  衡阳市ZX医院外排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衡阳市ZX医院外排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点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倍以下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3倍的罚款。衡阳市ZX医院悬浮物超标0.47倍,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因此,我局决定对衡阳市ZX医院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衡阳市ZX医院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环境保护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GY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行政处罚案

 

  HYCC〔2015〕第3号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GY加油站

  一、案件事实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组织开展衡阳市流通领域商品专项检测中,于2015年3月16日对GY加油站经营的0#号车用柴油随机抽样,并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机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4月20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NO:430215030636-G号《检验证书》送达GY加油站,GY加油站及供货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15年4月20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市场规范管理分局行政执法人员颜XX、刘XX承办此案,对GY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进行调查。

  2015年6月4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GY加油站授权委托人杨X进行了询问,杨X陈述了GY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事实,执法人员据此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GY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杨X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2015年6月5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经查明,GY加油站于2015年3月6日购进0#号车用柴油3400升,购进价格4.6元/升,销售价格5.23元/升,并于2015年4月20日前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一共17782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GY加油站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硫含量检验结果90,超过了国家强制标准GB∕T4756-1998规定的0#车用柴油硫含量最高不大于50的国家强制标准。GY加油站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属于不合格产品。(注: 供货方经营不合格0#车用柴油行为另案调查处理)。

  2015年6月11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GY加油站送达《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市工商市听字〔2015〕6号),告知GY加油站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GY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对证据发表意见和申请听证。

  2015年6月16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核审,核审机构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意见恰当,程序合法。同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同意核审机构意见。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Y加油站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5年6月16日,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GY加油站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38元,罚款19062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GY加油站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工商案处字〔2015〕43号)。

  2015年6月16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GY加油站,GY加油站授权委托人杨X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GY加油站对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无异议,这些证据能证明陈X销售不合格柴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检测机构出具430215030636-G《检验证书》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销售商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单》1份,证明该案的案件来源和经过以及销售价格、货物数量等;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事实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

  5.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杨X有权代表当事人接受询问、配合调查;

  6.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GY加油站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GY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笫二项规定:“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不足二倍的罚款。”GY加油站虽然未履行查验供货方手续资料的法定义务,销售了不合格产品,但鉴于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因此,决定对GY加油站从轻处罚。

  五、告知权利

  GY加油站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XX不按规定滥伐林木行政处罚案

 

  HYCC〔2015〕第4号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林业局

  当事人:余XX

  一、案件事实

  2014年3月28日,彭XX为建园林绿化苗木基地与衡阳市雁峰区XJ乡WX村S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合同签订后,彭XX口头交待该组组长余XX将山上的杂草砍掉。2014年6月2日,余XX召集部分村民上山砍柴,并说:按工时付钱,树木谁砍谁有。

  2014年6月10日,衡阳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接到群众举报,立即派员到现场勘查,发现举报与事实相符。同日,经衡阳市林业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衡阳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负责对此案进行调查。衡阳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指定执法人员万XX,蒋XX办理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采伐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了衡阳市雁峰区XJ乡WX村S组组长余XX,林地承包人彭XX和部分参与采伐林木的村民,证实了余XX组织村民上山采伐林木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将询问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

  2014年6月19日,执法人员报请市林业局负责人批准,聘请了衡阳市森林资源监测站技术人员陶XX、赵XX对采伐林木的面积、树种、立木材积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采伐面积1.63亩,树种马尾松,株数47株,立木材积3.7立方米。

  2014年6月20日,衡阳市林业局法制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衡阳市林业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2014年6月20日,衡阳市林业局向余XX送达《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余XX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余XX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还向余XX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余XX享有听证的权利。当日,余XX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余XX滥伐林木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三、决定结果

  经衡阳市林业局负责人决定,2014年6月21日,衡阳市林业局制作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林罚决字〔2014〕002号),对余XX作出补种树木141株,罚款9435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制作了《责令补种林木通知书》(衡市林罚责通字〔2014〕001号)。并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补种林木通知书》送达余XX,余XX在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林业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余XX对衡阳市林业局收集的证据无异议,这些证据证明余XX滥伐林木的事实、性质和情节。

  1.余XX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余XX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采伐林木鉴定报告》以及采伐现场的照片,证明余XX责任主体资格及违法事实成立。

  3.《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滥伐林木的价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余XX未经许可采伐林木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对余XX的处罚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同时,根据《衡阳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章第2项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至6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至20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对余XX滥伐林木的行为,衡阳市林业局考虑到余XX滥伐林木行为属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调查,决定给予余XX从轻处罚: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余XX如不服衡阳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林业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林业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申请一类维修经营许可案

 

  HYCC〔2015〕第5号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当事人: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

  一、案件事实

  2015年1月9日,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执行合伙人蒋XX携带从事维修经营许可(一类)的申请报告、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企业场地使用权证明、企业从业人员名册、设施、设备资料及企业管理各项制度等资料到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单X、张X根据蒋XX提供的申请报告类别,向其提供了《湖南省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一、二类)申请书》,要求其根据自己的申请事项如实填写,并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同日,单X、张X对蒋XX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予以受理,并向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签发《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执行合伙人蒋XX签收。

  2015年1月12日,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将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的申报资料移交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运政法规科审核,根据业务划分,运政法规科将资料转维修科进行实质审核。

  维修科工作人员对该企业的申报资料实际内容逐一审核后,于1月19日,对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进行了实地勘验核查。经实地勘验,该企业租赁使用厂房面积1650㎡,停车场面积300㎡,接待室面积500㎡;企业管理人员4人,符合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4人,拥有技工资格证的技术工人10人,且证件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通用设备15台,专用设备29台,且相应设施、设备合格证明齐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阳光栏、安全操作规程、收费项目及主修车型标准均已公布上墙,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勘验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制作了《勘验审核报告》。、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的经营许可申请,经核查资料及现场勘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的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予办理。

  三、决定结果

  2015年1月21日,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运政法规科报请领导对该许可项目进行集体审批,处领导召集相关业务科室对许可事项进行集体审核、讨论,认为该企业申请资料齐全、真实,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符合一类维修经营许可条件,决定对该企业的申请予以许可,同日,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集体决议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衡维〔2015〕24号)交政务中心通知当事人领取。

  2015年1月22日,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衡维〔2015〕24号)送达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蒋XX,并要求其在10日内到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蒋XX在《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且对许可决定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衡阳市道路运输领取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说明理由

  (一)对提供资料的说明

  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该许可申请资料及场地进行了核实及现场勘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要求,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提供的资料包括:

  1.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开业申请报告;

  2.《湖南省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一、二类)申请书》;

  3.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

  4.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办公用房租赁使用合同及厂房分布图;

  6.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维修设备清单、照片及设备合格证复印件;

  7.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维修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检验员》、《技工证》复印件;

  8.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维修工时价格表;

  9.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汽车维修竣工委托检测合同书复印件;汽车维修设备外协检测技术经济合同书复印件;维修检测设备外协技术经济合同书;

  10.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及环保措施、应急预案;

  11.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汽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12.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汽车维修企业诚信承诺书。

  (二)作出许可决定的理由

  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辖区所在地县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经营许可,许可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对现场进行勘验,确认该企业租赁使用厂房租赁期在一年以上,且从业人员符合具备资质条件和人数要求,设施、设备齐全,外协合同完备,价格公示合法,管理制度完善,环保措施得力,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一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开业条件。

  五、告知权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JX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无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了行政许可证件。

(衡阳市政府网站     2016-01-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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