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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衢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衢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
  2.3  专家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预警分级及响应措施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条件及响应措施
  5  地质灾害分级
  5.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5.2  重大地质灾害
  5.3  较大地质灾害
  5.4  一般地质灾害
  6  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6.2  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6.3  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6.4  应急响应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现场调查
  7.2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7.3  善后处理
  7.4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8.2  通信保障
  8.3  应急技术保障
  8.4  宣传与培训
  8.5  监督检查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更新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  奖励
  10.2  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1.2  预案解释部门
  11.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确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灾情和险情。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果断决策,快速反应;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1)市政府成立衢州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和部署,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县(市、区)政府设立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简称县指挥部),负责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和部署以及所有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前负责所有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发生地质灾害时,相关乡镇政府(含街道,下同)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2.1.1  市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旅委、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民航局、市林业局、市广电总台、衢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
  (2)负责启动本预案,发布较大(Ⅲ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预警)响应。
  (3)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对救援行动做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4)协调衢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驻衢部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紧急指挥调度应急专家、储备物资、交通工具等。
  (5)向市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2  应急指挥
  (1)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和Ⅳ级预警响应由县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启动。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时,当地乡镇政府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地质灾害基本概况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上级指挥部,必要时可提请上级指挥部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置。
  (2)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III级、Ⅱ级、Ⅰ级预警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时,当地乡镇政府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上报市、县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到达现场前,由县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市指挥部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并赶赴现场进行统一组织和指挥。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时,当地乡镇政府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上报市、县指挥部。市、县指挥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并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4)跨县(市、区)界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指挥部联合指挥,市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跨市、省界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县指挥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由市指挥部请求省指挥部予以支持。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小流域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居)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警)制度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气象、水利等部门,开展市、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警)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县指挥部接到当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有人员伤亡的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到市指挥部,同时应当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市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省指挥部。
  (2)县指挥部接到当地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3小时内速报市指挥部,同时可以直接上报给省指挥部。市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指挥部。
  (3)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
  4  预警分级及响应措施
  4.1  预警分级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或市气象局等部门发布的各种降雨预警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结合我市地质灾害实际情况和特征,地质灾害预警依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Ⅳ级不发布预警。
  4.2  预警发布条件及响应措施
  4.2.1  Ⅲ级(黄色)预警发布条件及响应措施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县指挥部视情向社会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1)市气象部门发出全市台风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防台风或者防汛III级应急响应;
  (3)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地质灾害Ⅲ级(黄色)预警(范围包含衢州市)。
  Ⅲ级预警发布后,各地要做好如下措施:
  (1)市、县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到岗,实行24小时值班;
  (2)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雨情、汛情的监测;
  (3)相关县指挥部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实时预警信息,及时提醒受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并做好安全避险、撤离准备;
  (4)乡镇政府组织并督促地质灾害监测、巡查人员对各隐患点和重点防范区进行加密监测和巡查,及时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发出撤离警报,组织撤离避让。
  4.2.2  Ⅱ级(橙色)预警发布条件及响应措施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指挥部和相关县指挥部视情向社会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1)市气象部门发出全市台风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防台风或者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3)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地质灾害Ⅱ级(橙色)预警(范围包含衢州市)。
  Ⅱ级预警发布后,在Ⅲ级预警的基础上,各地要做好如下措施:
  (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指挥部人员全部上岗到位;应急抢险人员做好参加抢险准备;
  (2)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加强相关区域地质灾害巡查,并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的准备工作;
  (3)监测人员要加密监测,监测和巡查人员密切注意雨情、险情变化,及时报告情况;
  (4)县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和实际需要,进行科学有效调配救灾装备,适时发布危险区群众避险转移命令。
  4.2.3  Ⅰ级(红色)预警发布条件及响应措施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指挥部和相关县指挥部视情向社会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1)市气象部门发出全市台风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防台风或者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3)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地质灾害Ⅰ级(红色)预警(范围包含衢州市)。
  Ⅰ级预警发布后,在Ⅱ级预警的基础上,各地要做好如下措施:
  (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指挥部应立即做好调集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准备;
  (2)县指挥部立即向受威胁人员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
  (3)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应无条件紧急疏散危险区及附近的村居、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并设置警戒封锁危险区域,组织人员准备抢险;
  (4)监测、巡查人员加强监测和巡查,密切关注临灾迹象;
  (5)消防、武警等应急抢险队伍要立即检查抢险装备完好情况,做好抢险准备;
  (6)医疗卫生部门要检查应急医疗用品和设备储备情况,做好救治伤员的准备;
  (7)民政等物资保障部门要立即准备抢险救灾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物资;
  (8)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应急调查单位要保障应急调查装备,专家组要做好临灾受命的准备;
  (9)市指挥部负责派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家,并协助省级、国家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5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四级:
  5.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5.2  重大地质灾害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5.3  较大地质灾害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5.4  一般地质灾害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6  应急响应
  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时,市、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报省政府请求启动省预案,按照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6.2  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时,市、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必要时,提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市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6.3  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时,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6.4  应急响应结束
  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清理完毕后,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事件已经结束,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市、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直接指挥和部署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现场调查
  (1)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先期现场应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等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地质灾害现场调查,形成完整的应急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内容: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防灾措施及成效,包括已采取的各种防灾减灾措施,其效果如何;地质灾害成因和类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一步防灾减灾工作建议。应急调查报告需报市指挥部,必要时市指挥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7.2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分析地质灾害的原因。较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报送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应急调查报告。
  7.3  善后处理
  对因处置地质灾害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治理或者避让搬迁工作。
  7.4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发布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防灾措施及成效等。具体按照《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8.2  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8.3  应急技术保障
  市国土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8.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自救知识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8.5  监督检查
  (1)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2)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国土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局备案。
  (2)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明确责任,突出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9.2  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以上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9.3  预案更新
  根据需要及时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突发地质灾害:是指突然发生的、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灾害活动过程的地质灾害。
  (3)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4)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5)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6)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7)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衢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衢政办发〔2007〕149号)废止。
  附件: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国土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协调市属新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指导和参与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发布。
  (3)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配合和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协调安排、资金落实和监督管理。
  (4)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所需的通讯设施建设和重大救灾物资的紧急调用;组织和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指导全市地质灾害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厂企业在工程建设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监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厂企业、工业园区做好地质灾害巡查、监测、治理等工作。
  (5)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市教育局: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师生安全素质;监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校舍等建设项目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所在地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消防、特警实施抗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地质灾害的违法活动;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政府对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8)市民政局:保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协助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
  (9)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的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0)市住建局: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做好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改建或者扩建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督促落实与主体工程一并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做好灾后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鉴定;负责组织、指导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公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好车辆的征集和调配工作,并负责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正常运输;负责交通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12)市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组织抢修被损坏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免遭破坏;保证各水文站点正常运行,为地质灾害灾害后期监测预警提供基础降水数据;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13)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有害物提出处置方案,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5)市旅委: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应对工作。组织拟订旅游景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预案演练,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收集,完善气象监测网络;分析、预报受灾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会同市国土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
  (17)市安监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等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理经认定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程序引发的地质灾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8)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负责穿越地质灾害灾区或危险区内的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护措施,保障正常供电和安全用电,如因灾损坏,要及时组织抢修,保证正常运行。
  (19)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20)市科技局(市地震局):负责提供由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相关地震信息资料,并对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进行监测和趋势判断;支持地质灾害监测、调查、治理等科技项目的立项,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21)市民航局:为提供地质灾害应急紧急运输等援助的航空器提供优先的机场地面服务保障。
  (22)市林业局:负责灾后不适合耕种地带的退耕还林,恢复自然环境工作。
  (23)市广电总台: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市指挥部审定的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救灾的宣传报道。
  (24)衢州军分区: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5)市武警支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命令,组织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6)市消防支队:组织市、县(市、区)消防救援队赶赴灾区进行人员搜救;随时做好出队准备,等待指挥部指示。

(    2016-01-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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