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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限制进出口技术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和《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对限制进出山口技术企业进行审批、监督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是否符合《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和《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等情况;

5、商务主管部门在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和管理工作中有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方式,依法要求限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报送有关材料。限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进行督查,进一步核实合同履行情况以及限制技术进出口内容,加强企业事后监管,并将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3、对获证企业抽查结果以《抽查结果报告》形式公布。

4、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5、实施专项检查,由商务部门联合海关组织实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限制性技术进出口单位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建立限制性技术进出口单位申请材料、监督检查处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3、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现象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6-01-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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