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各县(区)商务部门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批、监督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
2、对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核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活动;
3、对于涉及行业专项管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定期检查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备案情况。
(二)各县(区)商务部门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许可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 有无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批和监督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设立、变更的决定及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设立条件作出准予设立决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准予设立决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1、在联合年报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并与上年度进行对比,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检查企业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
2、对申请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实地察看其经营状况是否与备案内容符合;
3、对于涉及行业专项管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报表、汇报材料或备案内容。
(二)对各县(区)商务部门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汇报;
2、查阅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实施情况,组织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3、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4、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全市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重点抽查项目类型为:1.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设项目;2.股权转让项目;3.单次增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项目;4.投资方曾出现违规现象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各县(区)商务部门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审批项目的比例进行抽查,同时也对审批项目数量不多但此前出现过违规现象的审批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2、每季度对已审批的未抽查项目进行一次一定比例的复查。各县(区)商务部门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企业审批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存在违规审批情况的,将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对违规企业今后的变更予以严格审查。复查项目兼顾随机性和公平性,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一定比例规则在已审批但未抽查的项目中进行复查,并尽可能确保各审批部门均有被抽中复查的概率。
3、对各县(区)商务部门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开展经常性的依法行政业务指导和培训。
4、定期联合各县(区)商务部门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联合年报公报,会同财政、税务、统计、外汇部门联合对企业网上报送数据进行核对。
(二)对各县(区)商务部门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的处理:
企业完成联合年报后,在商务部网上公布名单。
(二)对县(区)商务部门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监督检查的处理:
1、对违规审批的审批部门,列入“黑名单”,第一次予以警告,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违规现象的,在全市商务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2、对明显与现行规定不符的企业,要求违规企业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对其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在境内的新投资项目予以从严审查。
3、将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商务部及全市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4、申请材料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在外资信息管理系统中恢复原管理权限。
5、申请材料不齐备的项目,对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同时提出补充材料意见,审批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市商务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审批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将在外资信息管理系统中恢复原管理权限。
6、审批申请材料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项目,请有关审批部门对违规审批现象予以说明,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列入“黑名单”。下一步将对出现问题的审批部门的项目加大抽查力度,对出现问题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所投资的项目增加抽查比例、从严审核。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批和监督工作人员的处理:
1、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6-01-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