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审批、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进行监督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否有伪造、变造情况;
2、经营企业及加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加工贸易业务要求;
3、加工贸易企业的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和国家政策要求;
4、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是否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
5、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是否已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6、加工贸易企业是否按《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它要求开展加工贸易;
7、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是否严格按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越权、无配额和超配额等违规审批行为。有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平台审查、审核企业上报的数据;
2、实地勘察、据实审核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进行核查,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
2、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与海关、税务、银行和外汇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加大对加工贸易的综合监管力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查,对违法违规或不具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2、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不符合标准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不批准其加工贸易业务;
3、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不给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4、对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未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的,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5、对违反《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其它规定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海关记录违规一次,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7、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现象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6-01-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