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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局、分局,市局机关各业务机构:

为进一步下放公司登记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便于分局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办理公司登记,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规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公司     登记     管辖      通知

抄  送:省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4月28日印发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我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登记的管辖权限,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工商局负责登记下列公司的:

(一)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二)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四)住所设在市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

1、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持有低于50%股份的公司;

2、 省、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

3、中央驻湘、省属、市属事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4、外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投资设立的公司以及外省、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投资设立的公司;

5、省级以上(含本级)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于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分公司。

第三条  县(市)工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市工商局登记的有限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市工商局授权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岳阳楼、云溪和君山区工商分局负责登记下列公司的:

(一)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市工商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开发区、屈原工商分局根据市工商局的书面委托确定登记权限。

第六条 市工商局登记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均由分公司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登记。

外地工商局登记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除第二条第(四)项第5目规定的外,由分公司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登记。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辖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和政策法规科共同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岳阳市政府网    2016-01-2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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