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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护栏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市城区内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划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的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除公路以外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计、配套建设、分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将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第七条  规划部门应组织城管、住建、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并依法予以审批。

第八条  住建、交通部门应组织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依法予以审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主体工程项目招投标范围,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住建、交通部门负责监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质量;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城管部门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未完成移交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因施工、种植树木花草、设置户外广告和杆线等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恢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道路交通隔离设施开设出入口或改为活动护栏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后,因交通流量变化,经常造成道路交通堵塞或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恢复交通隔离设施原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盗窃、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盖、涂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城管、住建、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政府网    2016-01-2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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