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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产业转型提质,推动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武陵源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投资者、招商引资中介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和招商引资服务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服务责任单位”)。
1. 投资者是指在武陵源区投资的区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
2. 中介人是指为武陵源区招商部门提供准确投资信息,促成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户武陵源区,并全程参与和服务于招商引资项目,经投资者、区商务局共同确认并报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区内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含党政机关、国家公职人员)。
3. 服务责任单位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监察局、区林业局、区安监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消防大队、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分局、区政府法制办、索溪峪镇人民政府、天子山镇人民政府、协合乡人民政府、中湖乡人民政府、军地坪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常务副区长任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商务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专门负责对服务责任单位的考核与各项奖励的认定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引资奖励办”)设区商务局,具体负责制定对服务责任单位的考评细则与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范围与规模要求:
1.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餐饮服务和生态旅游农业类项目。包含大型农家乐、特色品牌餐饮等项目(其中农家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可缩小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必须具备餐饮休闲、蔬菜水果采摘采卖等“一条龙”服务功能)。
2. 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类项目(包含旅游培训、康体疗养等项目)。
3. 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交通、市政等公益类建设项目。
4. 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购物服务类项目。
5.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文化、观光娱乐类项目(包含特色旅游文化博物馆、特色民族民俗文化村、特色影视拍摄基地、特色综合娱乐城等项目)。
6. 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旧城改造提质或特色街区建设类项目。包含特色酒吧文化街区等项目。
7. 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住宿服务类项目。
第五条  投资者奖励办法。投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与规模的项目,除享受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奖励核心景区门票,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其法人代表“武陵源荣誉市民”。具体标准为:
1. 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武陵源景区免票100张;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武陵源景区免票150张;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武陵源景区免票200张,同时授予法人代表“武陵源荣誉市民”;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武陵源景区免票300张,同时授予法人代表 “武陵源荣誉市民”。门票奖励从项目正式开工建设起,按其年度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计奖。
2. 投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改扩建项目,待改扩建完成后,可按新投入的实际固定资产加上盘活的固定资产总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计奖。
3. 所有受奖励投资者的子女上户口、入托、入学、就业等与武陵源区市民享受同等待遇(武陵源区居民享受的国家民族政策除外)。本办法出台前已在武陵源区投资落户的投资者,按当年度的纳税金额计奖,纳税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武陵源景区免票100张;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武陵源景区免票150张,同时授予法人代表“武陵源荣誉市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武陵源景区免票200张,同时授予法人代表“武陵源荣誉市民”。
第六条  中介人奖励办法。凡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与规模的投资项目,在项目投产一年后,区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中介人特殊贡献奖。
第七条  服务责任单位奖励办法。所有服务责任单位必须自觉为来武陵源区投资的投资者或已投资落户的项目搞好优质服务工作,并于本办法出台后15日内交纳2万元优质服务保证金到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统一交区财政局进行专户保管,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区招商引资奖励办的考核。每年年底,经考核为“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的,奖励该单位工作经费3万元;考核基本合格的,不奖不罚;考核不合格的,处罚该单位2万元,从其保证金直接扣除。
第八条  投资者奖励程序。由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投资证明资料以及税收缴纳证明资料到区商务局办理奖励申请手续;区商务局根据申请,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初审;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区财政局兑现奖励。
第九条  服务责任单位的奖励程序。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年终考评结果拿出奖励意见,经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区财政局兑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基建、设备等项目资产的总和,以实际申报规划、建设、国税、地税等部门并经核实的票据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奖励武陵源景区免票由区商务局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张家界森林公园管理处招商引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陵源区有关招商引资奖励及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7 日印发

(张家界商务之窗    2016-01-2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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