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在我县范围内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投资的下列项目适用本规定:
1.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
本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方式给予投资者鼓励政策。
投资者投资的房地产、水电开发、矿产品开采以及采用“BT”、“BOT”、“PPP”等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在我县工业园的投资项目优惠政策依据《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工业园区投资工业的若干规定》执行,但投资者可享受本规定土地、税收以外优惠待遇。
第二章 土地优惠
第四条 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的项目用地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拍方式取得。县人民政府以投资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县级财政净收益同等额度款项扶持投资者,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 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旅游开发项目用地依法可通过租赁、入股等流转方式取得。
第六条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根据项目需要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和利用。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税、费优惠
第七条 新办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新办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增值税、营业税等经营性税收按县级财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六年较上年有增加的,按增加额(县级财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投资项目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省市部分和工本费外,县级行政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或实行定额包干。
第九条 新办企业经营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省市部分和工本费外,县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十条 凡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全年费一次定,多家费一处收” 收取方式的企业,由各执收单位在年初将当年的收费项目、额度、依据等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核实后收取。
第四章 环境优化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投资项目实行联合评审制。具体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实施。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投资者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或具体投资合同,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级领导牵头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投资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办公室、县重点工程办公室建立项目跟踪台账,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投资者来我县投资项目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理、一站式审批。
凡县级有权审批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审批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向提出审批申请的投资者作出解释说明并承诺办结限期。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含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单位)的涉企检查实行“检查备案”和“宁静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进入企业检查前,应当先到县优化办备案。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突发事件、涉企投诉以及省市统一部署的检查等情形外,每月1—20日期间不得对企业开展检查。
第十五条 实行行风评议制度。县优化办每年聘请包括企业主在内的行风评议监督员对县直单位行政执法、行政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对评议中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重点整治。
第五章 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引进投资项目的中介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工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部分按1%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5%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2%奖励。
(二)旅游、商贸等第三产业项目,按工农业项目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单个投资项目奖金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认定和评审:
(一) 中介人拟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持个人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局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办公室进行备案。中介引荐工作开始后,中介人应当及时向县招商局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办公室告知引荐项目进展情况。
(二)引荐投资项目完成后(以项目经营投产后产生的第一笔税收为准),经投资者和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共同认定后,中介人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县招商局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办公室进行奖励申报。
(三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县招商局、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等对中介人奖励申报予以审核、拟定奖励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实行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对经考核后认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慈利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慈政发〔2006〕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前已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印发
(张家界商务之窗 2016-01-2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