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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大项目建设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影响,是确保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动力和重要支撑,是促投资稳增长的“牛鼻子”。为有效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挑战和困难,更好地推进我区重大项目建设,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项目审查遴选机制

(一)放宽重大项目选择范围。凡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准入条件,总投资1亿元以上,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均可申请列入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

(二)完善重大项目预审制度。对各市各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自治区重大项目预审要求实行“随报随审”。对通过预审的项目,各市各部门要优先办理投资许可、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计划草案。

(三)不断更新充实重大项目储备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储备库,并作为制定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计划草案的主要来源。各市各部门要建立本级本单位重大项目储备库,优先支持储备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自治区和各市重大项目储备库按照全程监控、适时更新、滚动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建设要素保障机制

(四)加快审核审批进度。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市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审批承诺时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项目审批有关部门配合,建立重大项目审核、审批、核准“代办制度”,由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指派专人无偿代为办理或协助办理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手续。

加快项目审查评估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审批部门不得增设审批条件,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督促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对本行业交由中介机构承担的技术性审查业务,要明确约定完成时间,原则上要在现有基础上缩短40%以上。与重大项目审核、审批、核准、审查评估等工作相关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2016年3月底前,分别完成本行业参与我区中介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工作调查,建立中介机构满意度定期公示制度。

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实现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等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五)严格项目规费收取。对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审批规定并设有浮动区间的,按下限收取;国家和自治区未明确的,不得收取。要引导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收取。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额外收取费用。

(六)加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项目业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做好选址工作,主动对本辖区内的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用地开展合规性审核。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提前指导项目业主依法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占用基本农田核销或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等工作。

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方案评审论证申请后,符合方案评审论证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论证,并及时转报同级或上级政府审批。

做好用地预审的提前介入服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对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或初审,对用地预审前需要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的项目,指导项目业主编制节约集约和保护耕地报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材料后,符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论证。

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分级管理、分级保障”的原则,由自治区和各市优先保障当年的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其中,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及各市、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在自治区本级预留的重大项目专项指标中安排;其他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各市掌握的年度指标中优先安排。对已下达各市但未使用的市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国土资源厅在每年9月底统一收回,优先调剂用于其他自治区重大项目。

优先保障耕地占补指标。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级保障,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涉及占用水田的,由项目所在市政府负责补充耕地质量(对原有耕地提质改造新增水田);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本市、

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自治区储备指标富余的情况下,不足部分可向国土资源厅申请借用或通过指标交易市场予以保障。

加快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速度。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落实之后,对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用地报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受理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的报件在2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及时转报同级或上级政府审批。

实行重点产业用地优惠。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中的电力、有色金属、冶金、汽车等千亿元产业项目和列入《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度)》的工业项目,凡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依照规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七)加大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各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要优先保障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建设需求。本市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不足以安排的,可向环境保护厅申请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调剂。

(八)加大林地使用支持力度。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占用征

收林地定额指标由项目所在市林业部门从本市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由林业厅从预留的定额指标中优先给予追加。各级林业部门受理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出具审查意见,并转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九)加大海域使用支持力度。自治区海洋局根据国家围填海计划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家下达广西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范围内,优先保障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用海需求。

(十)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银行、企业、社会对接合作平台,完善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融资信息交流及协作机制。各市各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及金融机构发布重大项目进展信息,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引导各类资金重点投入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改革部门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鼓励重大项目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广泛吸引社会投资,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重大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要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把贷款重点投向自治区重大项目。

(十一)加快配套项目建设。为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直接配套的电力、交通、给排水等项目,要按照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项目所在市要优先保障配套项目用地需求,对确实难以保障用地的项目,可向国土资源厅申请调剂解决。

三、协调推进机制

(十二)健全全程服务和领导联系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建设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和领导联系制度。对项目业主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口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或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重大项目征地拆迁、维护建设秩序的责任,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十三)完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坚持联合审批活动常态化机制,以问题为导向,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活动。建立联合审批与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协调服务机制,为项目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十四)完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在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抓好跟踪落实。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的“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自治区重大办)牵头,部门联席审查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特别审查两级审查机制。部门联席审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完成;特别审查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每年下半年完成。

(十五)加强重大项目进展督查。自治区重大办和重大项目责任单位每季度要组织一次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专项督查或联合

督查,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对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自治区重大办负责下文督办,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重大办提请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责任人进行约谈。

四、滚动调整机制

(十六)完善项目申报增补机制。对前期工作扎实、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可分别在每年6月、8月、10月申报增补列入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

(十七)严格项目退出机制。在维护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计划严肃性的前提下,对因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变动等客观或主观因素导致项目确实无法推进、无法实施的,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完成全区调整。对列入预备计划一年、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重大项目,列入开工计划两年、未能实质性开工的重大项目,以及列入续建计划两年、实际难以推进建设的重大项目(技术特别复杂、推进建设难度特别大的特大项目,可适当放宽建设时间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该项目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资格。调出的项目不再享受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所有优惠政策,不再进行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考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收回已安排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自治区储备耕地占补指标、用海指标、政府性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等。

五、激励约束机制

(十八)完善重大项目绩效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重大项目

绩效考评体系,简化考评程序,量化考评标准,合理确定加分扣分事项。对重大项目推进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加分,对推进不力的单位予以扣分。

(十九)完善重大项目进展通报制度。每月编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季度在广西日报通报各市各部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二十)对被取消重大项目资格的业主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部门、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对被取消重大项目比例较高的市,由自治区领导或自治区有关部门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重大项目约谈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6号),对有关领导及具体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整改。


(    2016-01-2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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