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怀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项目代理”是指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以部门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及分中心为依托,由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全程代办行政审批事项的一种服务模式。
第三条 投资项目代理遵循“依法、高效、公开、自愿”的工作原则。投资项目代理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下列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拟在怀注册资金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或美元三百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上年度销售额超过八千万元人民币,或出口额超过八百万美元,或纳税额超过八百万元人民币的在怀注册经营企业;
(三)全国五百强或行业前十强企业在怀的投资企业;
(四)全国民营二百强企业在怀的投资企业;
(五)怀化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他优势企业。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代理事项是指在项目新建、扩建或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涉及的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超越市本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对口原则,确定专门人员进行跟踪服务。
第六条 代理机构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代理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督办等工作;
(二)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实行联合审批;
(三)对承办单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提请行政效能监察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凡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均为承办单位,负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代理机构交办的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代理工作按照“接待、咨询、受理、转送、协调、督办、送达、评议”的程序运行。
第九条 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咨询时,应当向申请人解释投资项目代理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实行代理。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投资项目代理申请的,代理机构应指导申请人填写《怀化市投资项目代理委托书》,并向申请人出具《怀化市投资项目代理受理通知单》,指定专门的项目代理员为代理项目提供服务。代理机构不接受委托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项目代理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承办(代理)窗口。承办(代理)窗口应将所需材料、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项目代理员负责协助委托单位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经审查各项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承办(代理)窗口应出具《怀化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单》,明确承诺办结时限和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审批期间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由承办(代理)窗口通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参加。项目单位自行缴纳需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结审批事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项目代理员。项目代理员应及时将相关证、照、件送达委托单位,并指导委托单位如实填写《怀化市投资项目代理服务评议表》。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代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可以当场办结的,由承办单位派人到代理中心办理;不能当场办结的,由承办单位出具承诺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于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代理中心协调各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审批办理;对需要上报审批的事项,由承办单位出具承诺书,明确承诺在本市的办理时限,并在规定时限内与上级部门衔接办结。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对投资项目机制建设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对服务不到位、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职能部门和“索、拿、卡、要”、泄露委托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2016-01-2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