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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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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
2015-07-09 (来源:)
 

市政〔2014〕4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



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指导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503号)精神,为建立符合旅游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的科学化、差别化、精细化、生态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节约集约高效用地,打造桂林国际旅游胜地,结合我市旅游产业用地实际,提出如下改革试点若干政策:

一、旅游产业用地规划管控政策

(一)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适时修改机制。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中期评估结果,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或修编工作。

(二)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相互协调衔接,尝试编制统一规划。根据我市旅游产业发展趋势,对旅游业项目确需修订相关规划的,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同步启动、分步实施完成修订工作。

(三)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旅游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在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编制市级、县(区)级《重点旅游片区发展规划》,明确重点旅游片区范围、发展方向、用地规模与布局等,经评审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全方位落实旅游产业用地布局,实现规划管控。

(四)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统筹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清单》。纳入清单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做好与《重点旅游片区发展规划》的衔接,清单项目实行准入退出、滚动管理机制。

(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已列入市、县或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清单、规划图情形之一的,或列入《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旅游项目,其用地视为列入规划。

(六)在市中心城区外的旅游产业项目选址、建设内容、用地规模符合《重点旅游片区发展规划》,确需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在确保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编制调整或修改方案,经听证、论证后,报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二、旅游产业用地分类管理政策

(七)旅游景区中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及道路宽度未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未超过6.5米的景区道路等用地,可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实际地类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根据旅游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提供给旅游项目建设开发者使用。

(八)与旅游资源开发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等旅游设施用地,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游客广场、游客休息点、医疗点、固化停车场和道路宽度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超过6.5米的景区道路,以及服务于旅游项目的会议、餐饮、住宿等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九)旅游项目用地可按照批次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旅游项目或基础设施用地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审核手续。

(十)旅游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使用;使用集体未利用地,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参照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办理。

(十一)对旅游景区范围内的亭、台、楼、阁等小型旅游设施用地,单体用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且不涉及占用耕地和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实施。

三、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参与旅游开发分享收益政策

(十二)以农民“不失地、不失业、不失居”为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可采取作价入股、合作联营或者租赁等方式提供给旅游项目建设开发者用于旅游经营开发,但不得改变原有规划用途,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进行非农建设,不得丢荒、撂荒耕地。

(十三)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所有权的前提下,利用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发展旅游,景区总用地面积在10公顷(含10公顷)以下的,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实施;景区总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十四)农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含餐饮、住宿)的,在确保农民不失居、符合城乡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由项目开发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三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实施。实施过程中需取得相关报建审批手续的,应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合改造开发旅游项目的,具体开发建设方案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涉及拆建房屋经本人同意后,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十六)用于观光、采摘、体验等农业特色旅游的设施农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十七)用于旅游项目开发的集体土地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已依法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旅游开发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入股、合作、抵押。

四、落实节约优先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供地政策

(十八)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拓展旅游产业用地空间。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参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制定《桂林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14-2018年)》,并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显示为建设用地,暂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允许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罚后,由市人民政府按土地现状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自行改造或入股联营方式申请改造;多宗土地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申请自行改造;政府主导引入开发者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由开发者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后,申请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审批手续后进行集中改造。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包括改为经营性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并按现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且符合城乡规划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可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采取作价入股、合作联营或者出租等方式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也可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依法供应土地。集体土地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的,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涉及拆旧建新腾挪的用地,在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调整地块。

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允许土地置换。采取灵活方式供地,允许原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收益分成。  

在2016年之前,市中心城区内除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工业和民生工程等用地外,其他用地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尽量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方式解决。

(十九)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市周转指标交易平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在优先保障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环境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剩余指标可用于开发旅游项目。

(二十)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鼓励整合项目区内的涉农项目和资金,与旅游产业项目相结合,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美化景观,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和效益。

(二十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不占用基本农田、6度以下土地所占比重不超过20%、占用耕地比例不超过30%、具有一定规模具备成片开发利用条件的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有效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十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合理确定旅游景区内和江河、湖泊、水库、山体等旅游资源周边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确有需要的容积率可以小于1,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保护桂林旅游生态环境。

(二十三)强化区位调整监督管理。对于以往已批准农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项目用地,因规划、土地征收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在不突破原批准用地规模和地类的情况下,允许实施区位调整,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四)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等部门参与,制定《桂林旅游产业用地管理办法》,明确旅游产业用地内涵、用地目录、转型升级指南、用地控制标准、准入退出机制,引导旅游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保障政策

(二十五)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市人民政府每年度组织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林业局、环保局等部门,从领导机构运行、共同责任机制、试点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用地监管等方面对各县(区)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其结果作为对各县(区)评先评优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实行项目用地动态监管,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旅游试点项目台账及专项档案,对旅游产业用地批、征、供、用等各阶段进行实时更新和全程动态监管。实行供地时序与建设投资进度挂钩,对于旅游项目(特别是大型旅游综合体)用地,按照建设进度分批供地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

(二十七)建立旅游产业用地试点工作评估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检查评估组,从产业政策、改革规范、项目带动作用、土地投入产出、土地亩均税收、生态环境影响、企业综合实力等方面,定期对各县(区)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行旅游项目保证金制度,对于违反用地合同或考核不达标的,扣除相应的项目保证金。

(二十八)构建资金保障,落实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基础调查、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考核等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二十九)加强旅游景区、景点地质灾害治理。加大力度治理我市旅游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加强管理,尽快推进项目实施。对我市城市地质工作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加快相关县(区)矿山公园建设,支持相关县(区)申报国家地质公园。 

(三十)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桂林市旅游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做好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使用和奖惩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统筹安排下达桂林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并对旅游项目用地予以必要支持。

(三十一)支持企业投资建设旅游公益性公共设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的相关要求,旅游景区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本政策已经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启动实施。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年度试点评估工作,根据试点情况适时修订本政策。市直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应政策支持试点工作。

主题词: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桂林市委员会,市工商联。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印发    

(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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