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2015年3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出台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357件,本次清理后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220件、确认失效或废止97件、决定修改40件。 现将清理后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确认失效或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三个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规定,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列入确认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列入决定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延长执行期限到2016年8月31日止,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修改,2016年8月31日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确认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在确认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时需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目录为依据,以确保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