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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职责。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承担综合统计和全市国土资源相关业务数据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形势分析。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体制、机制建设的政策研究。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重大政策课题调研。

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综合配套改革等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职责。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拟订国土资源立法规划和计划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承担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工作。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负责市本级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指导已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查处。

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按规定处理。

指导、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工作并负责普法工作。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职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职责。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承担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核和相关建设项目预审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治工作、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计划。

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

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监督检查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执行情况。

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市级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

指导、审核、编制和实施全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

参与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承担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林业部门负责有关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海洋部门负责经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交汇、管理和归档。指导县(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办法。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

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

会同林业部门负责有关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

会同海洋部门负责经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

收集、整理、共享、交汇、管理和归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

会同房地产部门负责房屋的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五年过渡期后,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指导县(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职责,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类用地的初审、报批工作。

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工作。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承担全市征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

组织开展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组织与初审工作。

防城港市土地整理中心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全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和指导工作。

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土地使用标准,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全市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

承担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工作。

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

承担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和管理工作。

承担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及临时利用工作。

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对市区土地实施征购、收购、收回和储备工作。

防城港市土地储备中心

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等相关政策。

组织拟定市区土地储备计划、做地计划和出让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执行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承担全市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承担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承担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在建工程)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的拟定、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市区出让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办理工作。

承担市区划拨(含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土地转让、租赁审批管理;租赁土地转让、抵押审批管理;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审查管理工作。

承担市区国有建设项目的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承担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和土地估价机构、人员进行监管。

监督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市场。

规范和监管测绘中介机构日常土地测绘市场化运作。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协助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承担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

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组织实施采矿权出让、转让许可制度。

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监督检查。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

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

协助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职责。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

承担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组织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组织开展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监测、监督工作。

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参与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承担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的拟订工作。

承担市本级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

承担全市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收取指导工作

承担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的收缴工作。

承担国土资源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依法征收支付征地补偿费及相关规费,规范和监管全市征地补偿费的收支。

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职责。组织实施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执行国家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和政策措施。负责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和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地籍测绘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根据授权开展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年检工作。指导县(市)测绘管理工作。

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地籍测绘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

承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和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工作。

承担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组织实施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执行国家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和政策措施。

根据授权开展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年检工作。

指导县(市)测绘管理工作。

承担管理测绘信息数据的职责。管理全市的国家基础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测绘成果汇交、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和测量标志的保护。根据授权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职责。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管理全市的国家基础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根据授权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测绘成果汇交、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登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及土地统计工作。

指导县(市)测绘、地籍管理工作。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不动产登记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按照国家、自治区的部署逐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内,牵头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相关事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74号)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市农业委员会

负责指导耕地、草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做好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布工作的衔接,耕地、草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耕地、草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负责市和城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市海洋局

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办法,受理并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申请等。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县(市)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造册等工作。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在纪念“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期间,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执法监察科

2820115

“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在纪念“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期间,紧紧围绕宣传主题,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珍惜、保护和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意识,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执法监察科

2820115

8.29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

在纪念8·29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期间,紧紧围绕宣传主题,大力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发展的新成绩、新形势、新局面,重点宣传新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测绘行政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测绘法制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意识。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2820345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在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通过开设现场咨询、印发宣传资料,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制作播出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了社会和谐。

执法监察科

282011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5项)

第一项: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行政审批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行政审批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设施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审批相对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行政审批相对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相对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对行政审批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需要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行政审批相对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局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行政审批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局监察部门对行政审批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局法规部门依法对行政审批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行政审批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审批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二项: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国土资源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项: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委托下放相关分局、县(市)局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受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

(一)听取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审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对受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国土资源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市国土资源局对受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撤销行政审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相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的,相对人基于行政审批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1.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部署执行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改进工作,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2.违反规定委托行政执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确认委托违法,并予以公告;

3.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工作;

4.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5.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确认违法;

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三)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第四项:采矿许可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是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一项常态化监督管理事项。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自治区级和本级发证的采矿权人的年检及上报工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发证的采矿权人的年检及上报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年检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度检查。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十)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一)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采矿权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年检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二)年检机关对采矿权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抽检率不得低于30%。年检机关应当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三)年检机关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结果予以公告,并向原发证管理机关备案;

(四)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局对全市采矿权人的年检工作总结进行汇总,于4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结束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应当通知有关采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以视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应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年检机关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年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关于年检工作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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