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器械耗材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整合州直各部门、各县市区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职能,组建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州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以下简称交易项目单位)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和出资人等部门或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响应人(以下简称交易响应人)是指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矿产)资源竞买人、产权交易竞买人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采用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拍卖、挂牌竞价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管办分离、全州合一、依法监督”的原则及“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分别成立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公管委”)、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公管办”)、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州交易中心”),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服务体制。
第七条 州公管委是我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统筹和协调推进全州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措施、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
(五)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六)督促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机制。
第八条 州公管办是我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机构,承担州公管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州公管委各项决策部署;
(二)牵头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等;
(三)按照政府授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管,对行政监督部门、州交易中心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 组织、指导专家库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五)统计公共资源交易情况,及时通报和发布相关信息;
(六)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制度;
(七)承担州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州公管办设在州发改委,在州交易中心设立监管办公室,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综合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州交易中心是全州统一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州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运行、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类平台内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操作规程、现场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依法依规受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申请,收集存储和发布交易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进入交易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提供对接服务;为有关部门核验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平台内交易项目等提供服务;对入场人员身份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五)建立、维护和使用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承担评标专家抽取有关工作;
(六)组织交易活动,见证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
(七)协助配合州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参与平台交易相关人员、机构的活动进行评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记录、留存违反交易现场证据资料,及时报告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八)完成州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州、县市区的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国资、卫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拟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委派专门人员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流程管控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州交易中心交易;
(四)审核审查交易前各类交易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五)审核审查项目单位选取或委托的代理机构资质;
(六)监督检查成交合同履约情况;
(七)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按照分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配合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制度;
(九)完成州人民政府、州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及时发现和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履行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责情况。
第三章 交易范围与目录
第十二条 本州范围内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场地平整、装修、拆除、修缮等)的勘察、设计、代理、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权限内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租赁招标,全部或部分使用的国有资产拍卖;
(四)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
(五)公办医院及其他非赢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和耗材采购(药品采购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环保、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
(七)采用PPP等方式建设的政府与社会合作项目的选定;
(八)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单位的招标选定;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所认定的限额以上罚没财物拍卖处置;
(十)排污权有偿使用;
(十一)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十三条 前条所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州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形成具体交易目录(第一批交易目录见附件),报州公管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鼓励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州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代理、施工、监理及其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招标,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和招标文件备案制度: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代理、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凡未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谈判、询价、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商,具体实施办法由州直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行业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州公管办审核,报州公管委同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在场外进行:
(一)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进入州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根据不同交易类别与交易方式,一般应按规定的报名受理、信息发布、交易响应、保证金收退、开标评标、交易服务费收取、交易结果公示(公告)、统一发放交易文书等程序实施。
具体交易流程由州公管办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其中场内交易环节由州交易中心拟定。交易流程由州公管办汇总后,报州公管委审定实施。
第十七条 投标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应按规定缴纳投标诚信保证金,投标诚信保证金由州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
未缴纳投标诚信保证金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权属关系不清的;
(二)已实施抵押担保未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未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或司法强制措施的;
(四)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尚未超出期限的;
(五)依法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但未履行审核手续的;
(六)经州人民政府研究暂不宜交易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一)因交易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的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交易程序的;
(二)项目交易活动当事人不具备交易资格的;
(三)交易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
(四)应进场交易而擅自在场外交易的;
(五)交易项目业主以买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断优化充实评审专家库,建立分类管理、资源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
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分别由发改、财政部门建设和管理,在州交易中心设立专家抽取终端,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派驻专人监督抽取过程。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入库条件、享有权力、履行义务、责任追究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执行。专家库建设及使用管理细则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结合我州实际制定。
第二十三条 发改、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入库专家资格审查实行分部门负责制,州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申报人员资格初审后,报送州公管办汇审,然后上报州公管委审批认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保证评审专家的抽取、通知、接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招标方式交易的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经州公管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商议后,可以提前两天抽取。其他交易项目使用评审专家的,在有关规定时间内抽取专家。
第二十六条 评审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组织者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中与交易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
(四)评审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费(含交通费)由交易项目单位负责承担,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后统一发放。
评审专家严禁以修改评审结果、不出具评审报告、强制流标等方式相威胁,超标准索要评审费。
第二十八条 发改、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制度,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六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管理、行业监管、行政监察、交易中心见证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级监管机制。
第三十条 州公管办、各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的确定方式,评审专家的抽取,评标(评审、谈判、拍卖等)活动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州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现场交易管理电子网络系统,对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费用缴纳、开标评标、成交公示的全过程实施电子音像智能监控,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实行分区隔离管理。州交易中心应根据使用功能、保密要求将交易场地划分为封闭区、限制区、公共区。各方主体按照现场交易身份在指定区域履行职责或参与交易,不得擅自进入与自身身份不符合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部门行政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改进监督方式,实现在线预警纠错、事中事后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形成高效便捷、全程联动的动态监管机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异常情况处置机制。州公管办组织有关行政监督人员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现场异常情况进行认定、调查、处理等。
第三十五条 州公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州公管办应采取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提出监督建议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州监察机关根据自身职责,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受理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加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信息。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督信息。
州交易中心应依托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交易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十八条 州公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州发改委(州公管办)应会同州交易中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从业机构及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和办法,形成统一信用体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依照本办法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的,其交易行为无效,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资金拨付、产权和使用权过户等后续相关手续。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交易项目单位或中介机构提出质疑,向州公管办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州公管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指导、协调、监管职责,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妨碍或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州公管办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影响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之便,妨碍正常交易秩序,或非法干预和操纵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三)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或者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州交易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管办会同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活动信息和相关资料的;
(二)阻挠或干预行政监督、监察部门实施正常监督行为的;
(三)干预评标定标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
(五)其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交易项目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有关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交易项目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进入交易平台而未进入的,或者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
(三)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评标(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应当确认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不及时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擅自中止交易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违规提出附加条件的;
(七)未按规定比例收取或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八)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项目参与资格,记入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交易项目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参与资格的;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利诱、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交易的;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交易材料的;
(四)以恐吓、威胁等非法手段阻止竞争主体参与报名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项目参与资格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交易合同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八)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二)与交易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更交易文件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评标(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的评标(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按规定应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二)到达现场后借故拒绝评审或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标(审)标准和方法评标(审);
(四)私下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
(五)向交易项目单位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意向或者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其它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要求;
(六)收受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七)其他影响客观、公正评标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现场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州公管办、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调查处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的;
(二)不纠正、制止现场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泄露交易过程中的保密信息的;
(四)干涉、阻碍交易项目单位、现场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人员、评审专家抽取人员等正常履行职责的;
(五)擅自进入评标(审)区等特定区域的;
(六)私自接触评审专家,或发表不当言论,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独立评审的;
(七)不主动封存通讯工具的;
(八)不服从州交易中心现场秩序管理的;
(九)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
附件
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
编号 |
项目类型 |
行政监督部门 |
备注 |
A |
工程 |
|
|
A01 |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住建部门 |
|
A0101 |
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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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2 |
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 |
|
|
A0103 |
构筑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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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104 |
地基及基础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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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5 |
土石方工程 |
|
|
A0106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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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7 |
钢结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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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8 |
消防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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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109 |
电梯安装工程 |
|
|
A0110 |
建筑智能化工程 |
|
|
A0111 |
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 |
|
|
A0112 |
建筑幕墙工程 |
|
|
A0113 |
环保工程 |
环保、住建等部门 |
|
A0114 |
生态工程 |
发改、林业等部门 |
|
A0115 |
城市道路工程 |
交通、住建等部门 |
|
A0116 |
桥梁工程 |
|
|
A0117 |
隧道工程 |
|
|
A0118 |
公共广场工程 |
住建部门 |
|
A0119 |
节约用水工程 |
住建部门 |
|
A0120 |
给排水工程 |
|
|
A0121 |
污水处理工程 |
|
|
A0122 |
各类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 |
|
|
A0123 |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住建部门 |
|
A0124 |
城市交通工程 |
|
|
A0125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
|
|
A0126 |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
|
|
A0127 |
园林绿化工程 |
|
|
A0128 |
其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
A02 |
室内装饰工程 |
|
|
A03 |
交通工程 |
|
|
A0301 |
公路路基工程 |
交通运输部门 |
|
A0302 |
公路路面工程 |
|
|
A0303 |
公路桥涵工程 |
|
|
A0304 |
公路隧道工程 |
|
|
A0305 |
交通防护工程 |
|
|
A0306 |
公路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
|
|
A0307 |
公路站场建设工程 |
|
|
A0308 |
铁路航空工程 |
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 |
|
A0309 |
码头工程 |
交通运输部门 |
|
A0310 |
航道疏浚工程 |
|
|
A0311 |
航道整治工程 |
|
|
A0312 |
通航设施建筑与安装工程 |
|
|
A0313 |
工区装卸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 |
|
|
A0314 |
其他交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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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
水利水电工程 |
水利部门 |
|
A0401 |
水库新建及除险加固工程 |
|
|
A0402 |
灌区新建及续建配套工程 |
|
|
A0403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
|
|
A0404 |
泵站新建及更新改造工程 |
|
|
A0405 |
水利治理工程 |
|
|
A0406 |
河堤新建及整修工程 |
|
|
A0407 |
渠道新建及更新工程 |
|
|
A0408 |
中小河治理工程 |
水利部门 |
|
A0409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
|
A0410 |
水闸新建及除险加固工程 |
|
|
A0411 |
水电站工程 |
|
|
A0412 |
防洪工程 |
|
|
A0413 |
防洪影响补救工程 |
|
|
A0414 |
水土保持工程 |
|
|
A0415 |
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
|
|
A05 |
工业及信息化工程 |
发改、经信、住建等相关部门 |
|
A0501 |
电网工程 |
|
|
A0502 |
信息基础设施工程 |
|
|
A0503 |
机电工程 |
|
|
A0504 |
其他工业及信息化工程 |
|
|
A06 |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
财政部门 |
|
A07 |
扶贫开发工程 |
扶贫部门 |
|
A08 |
移民开发工程 |
移民部门 |
|
A09 |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
国土资源部门 |
|
A10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
|
|
B |
国土资源出让 |
|
|
B0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
国土资源部门 |
|
B02 |
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
国土资源部门 |
|
C |
产权交易 |
|
|
C01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让 |
国资、财政部门 |
|
C02 |
执法部门各类罚没财物处置 |
公安、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部门 |
|
C03 |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
国资管理部门 |
|
C04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矿产等重大资产转让 |
|
|
C05 |
国有行政事业企业产权、经营权转让 |
|
|
D |
政府采购 |
|
|
D01 |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
财政部门 |
|
D02 |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委托中介代理的项目 |
|
|
E |
特许经营权 |
|
|
E01 |
公用事业经营权转让 |
住建、环保、教体、交通运输等部门 |
|
E02 |
排污权有偿使用转让 |
|
|
E03 |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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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4 |
文化、体育、卫生、教育部门特许经营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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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5 |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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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6 |
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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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7 |
公交线路经营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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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8 |
污水处理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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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9 |
垃圾处理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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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 |
客运线路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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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1 |
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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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2 |
出租车经营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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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3 |
其他城市资产经营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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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政策规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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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
项目规划编制中介机构的选定 |
发改、住建、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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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的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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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
工程咨询项目中介机构的选定 |
发改、住建、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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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
评估项目中介机构的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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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 |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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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 |
国有资产处置中介代理机构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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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公立医院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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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
医疗设备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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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
耗材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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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政府融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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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 |
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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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
政府融资PPP项目(含BOT、BOO、BOOT、TOT、ROT等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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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目录内的项目均指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进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其标准和限额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