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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畜禽退养人员申办保障性就业补贴资格确认办法

根据《厦门市翔安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厦翔政〔2015〕129号),为加快推进退养工作,切实改善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办对象及标准

1.申办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自2014年4月2日发布《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调查登记的通告》(厦翔政通〔2014〕9号) 以来按规定拆除畜禽养殖设施并经验收合格的畜禽养殖人员。

(2)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已年满45周岁、申办时不足60周岁的翔安区户籍畜禽养殖退养人员,包括养殖户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及子女。

(3)不包括已按月享受政府发放的各类生活待遇人员。各类生活待遇包括已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离退休费、退职费、定期生活费、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含直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退养金、定期补助费(含环东海域整治村居民一次性过渡期生活补助)等。

2.补贴发放标准:取得资格确认的畜禽退养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00元保障性就业补贴。申办时已满50周岁的至次月起享受补贴,申办时不满50周岁的至满5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保障性就业补贴发放截止至60周岁。

二、申办名额

以养殖场为单位,以拆除验收的养殖场畜禽舍(不含管理房及仓库面积)确定申办名额,其中拆除面积达500㎡以上的养殖场申报不超过3人,拆除面积200㎡-500㎡的不超过2人,拆除面积50㎡-200㎡的不超过1人。

三、申办流程

1.畜禽退养验收合格后,各镇(街、场)退养办通知养殖场(户)到所在村(居)申办,填写《翔安区畜禽养殖退养人员申办保障性就业补贴资格确认表》(简称确认表),提交退养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对申办对象及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公示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盖章确认。

3.养殖户携带确认表、退养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到镇(街、场)退养办审核,镇(街、场)审核无误后将确认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汇总到区退养办。

4.区退养办根据镇(街、场)提交的确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畜禽退养档案进行认定审批,审批后由镇(街、场)退养办领回确认表并通知养殖户领取。

5.养殖户持确认表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申办保障性就业补贴。

四、注意事项

1.申办保障性就业补贴资格以养殖场(户)为单位。

2.申办对象应在其村(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3.各经办单位在收到申办材料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五、本办法由翔安区农林水利局和翔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印发 

(厦门市政府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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