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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创新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福建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聚集创新要素,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海沧经济发展新引擎,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政策

(一)扶持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评审小组由海沧区科信局、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区科信局负责。经评审认定后,被授予“海沧区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的,可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支持政策。每次评审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从认定的时间算起,同一机构在同一年度享受本若干意见资金支持的总额度最高800万元。

1.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按照规模大小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已获奖励的众创空间,在有效期内再次进行改扩建,按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众创空间以零租金为创客、创业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场所。对自有或承租场所经营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众创空间完善软硬件设施,丰富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购置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公用设备,提供80%的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

4.支持社会力量和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公益活动,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直接支出的8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支持众创空间为进驻3个月以上的创客和创业团队在海沧区统一安排众创公寓。区财政资金可为上述创客每人每月提供最高500元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12个月。

6.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已在本区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奖励1万元,企业正常运营超过2年的,奖励金增至3万元;奖励金归属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

7.鼓励众创空间引入台湾创客项目或台湾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对台湾创客项目,每新增1个,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3万元;对为创客项目引进台湾优秀人才的,每新增1人,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1万元。单个机构本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经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众创空间升格为省级、国家级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补足到8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二)扶持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

1.创业资金扶持。对进驻经我区认定的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由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评审小组评审,可给予3-3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创新创业项目在本区正式落地转化、创办企业的,根据创新创业项目情况,由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评审小组评审,给予30-3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金扶持。

2.创业场所支持。“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在本区正式落地转化、另行租赁场所创办企业的,由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评审小组评审,对其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租金的9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创新创业企业选择在海沧区自主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可按市场租金标准的90%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企业,每新招聘一名员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区政府给予提供廉租公寓或提供每年7200元的租房、交通补贴。每人仅限在一家创新创业企业申报一次,最多补贴三年。

4.支持科技成果交易和产业对接网络平台建设。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通过网络平台(如:厦门网络大学科技园)引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落户本区的,根据交易额给予平台运营商5%的奖励,给予本地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12%的奖励,单个企业或团队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扶持两岸创新创业合作

以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创客基地为基础,鼓励台湾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众创空间和众创公寓等配套服务。具体扶持措施按照《厦门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扶持办法》执行。

(四)鼓励专业服务机构

鼓励和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为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工商注册、人事代理、财务记账、知识产权申报、法律、检测检验认证、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市场营销与销售、人力资源等服务。

二、经费来源

海沧区设立专项资金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发展,上述扶持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办流程

(一)创新创业发展项目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核。

(二)企业申报政策扶持资金,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证明资料(如:认定证书、认定的技术合同、各类发票等),向区科信局申报,区科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方案,报分管科技、财政的区领导批准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拨付。

四、管理程序

(一)区财政局根据研究确定的项目及资金情况,按用款进度将资金划拨到区科信局账户。区科信局与申报单位签署合同书,资金由区科信局拨付给申报单位。

(二)区科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扶持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转移挪用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区科信局负责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区科信局在今后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众创项目。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同一机构同一事项,在本区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扶持。

五、其他事项

(一)对投资规模大、行业影响力强的创新创业项目,尤其是国内知名的众创空间运营商,可按一事一议处理,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二)本意见由海沧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海沧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印发

(厦门市政府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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