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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河政发〔2015〕41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河政发〔2015〕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2015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179号)批准我市征收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老街社区,六圩镇六圩社区、肯研村的集体土地6.5536公顷(折合98.304亩)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河池市2015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老街社区,六圩镇六圩社区、肯研村(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

村(组)

总面积

水田

旱地

灌木

林地

农村

道路

坑塘

水面

沟渠

田坎

城镇住宅用地

其他

草地

老街六组

0.2992

 

 

 

 

 

 

 

 

0.2992

 

 

腰村一、

二队

2.0517

1.8592

 

 

0.0495

 

0.0074

0.1356

 

 

 

六圩街

四组

2.7146

1.8281

0.6522

 

0.0221

 

0.0585

0.1498

 

0.0039

六圩街

一组

1.4881

0.6293

0.6752

0.0876

 

0.0008

 

0.0952

 

 

 

 

合计

6.5536

4.3166

1.3274

0.0876

0.0716

0.0008

0.0659

0.3806

0.2992

0.0039

四、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0945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河政办发20131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以货币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凡自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七、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15112520151210

登记地点:河池市土地储备中心(河池市西环路107号)

八、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积极配合政府进行该地块征地补偿登记并主动签订征地协议的,除按规定取得补偿相关费用外,政府另行按菜地、鱼塘、藕塘每亩5000元,水田、旱地每亩3000元,林地、园地每亩2000元,其他土地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特此公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51125

(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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