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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大局,根据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就来宾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法治理念,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合法、合理行政;要重视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证执法手段合法、正当,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及简单、粗暴和随意执法;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多层次、全方位做好法律专业知识、依法行政能力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具备应有的文明素养、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要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结合起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资格管理制度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等。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定期向其报告行政执法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他人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受委托组织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监督措施及书面委托协议等向社会公告,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经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执法。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其他能够证实其执法身份的证件,实行亮证执法,工作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属于执法程序违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法制部门投诉。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公正文明执法

(一)编制、公开行政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进行梳理,结合本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权力操作流程,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步骤、环节和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行受案、立案登记制度。

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组织应严格执行受案、立案登记制度,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事项,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实施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及时补办立案登记。

(三)规范调查取证行为。

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既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也要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不能定案。调查取证必须采取合法方式进行,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无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制作笔录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或者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依法实施现场实地勘验、调查取证或者核实证据时,有条件的要做好全过程影像等证据资料记录。制作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事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制作询问笔录等证据保全措施。保全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场。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开列相应物品清单,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证据鉴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部门及人员进行。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及鉴定人资格说明,并由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将此情况在案卷中载明。暂扣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应当出具书面的暂扣或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加强行政指导工作。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政策,适时灵活地采用说服、教育、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对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采用教育、告诫、引导等方式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由于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市场主体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与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监管谈话劝勉等方式,督促完善制度、整改问题。在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和易发领域,开展政策法律宣传解释等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加强自律,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在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应当举行听证,听取、收集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七)实行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作出或者变更重大行政决定的,除了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相关职能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外,还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以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八)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

四、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落实案卷评查制度

(一)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和格式。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中对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住址;对于基本事实,应当载明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主要事实;对于法律依据,应当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对于告知事项,要全面适当地告知并在文书中显示。行政处罚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还应按照本单位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中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不作出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外,行政执法文书应采用打印式文书,不得采用手写式文书,并且应当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禁止铅笔书写的资料入卷。

(二)实行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

行政机关对处理完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科学的行政执法卷宗评查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本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工作列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方案和具体措施,定期对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相关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积极发挥在推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经验,大力宣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的先进典型,整体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各级各部门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反映。

 

(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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