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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绥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扶绥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 〔201 0 〕8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57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崇政发〔2011〕15 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执行城乡分割的“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城市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需求,阻碍了农业人口城市化的顺利进行。 2005 年我区全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我县由于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等原因未实行户口一元化,入城农村居民进城门槛过高,影响城乡统筹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别影响了社会公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促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城镇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县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镇人口聚集,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难以获得城镇户籍,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福利待遇,影响其在城镇消费的积极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镇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
(二)综合协调。重点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户改相关配套机制。
(三)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
(一)取消城乡分割的按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二)降低进城入户口门槛,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医疗保险、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吸引农村人口到城镇落户,着重解决符合入户条件的已在城镇购房、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新生代和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失地农民、五保户、城中村转为城镇居民及其他户籍历史遗留问题,至 2015年,力争全县城镇人口达15万人左右。
四、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原则,进一步放开城镇落户条件。
(一)在扶绥县城务工经商 1 年以上,在其它城镇务工经商 1 年左右,广西籍农村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
(二)在扶绥县城区投资兴办实业, 1年纳税 5000 元以上的本县籍农村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
(三)在其他乡镇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为城镇居民。
(四)广西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五、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保障机制,确保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能够安居乐业。
(一)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1. 将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购买和租赁适度向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倾斜。逐步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 . 加大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健全城镇居住、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城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将承包地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放弃原宅基地自行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农民,可由本人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办法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四)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学校的数量和规模,使之与城乡总体发展规模、人口结构相适应,与未来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1 .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2 . 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六)完善养老保险机制
1 . 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2 . 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七)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城镇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八)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 . 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2 . 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 .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九)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十)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不继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逐渐形成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人口政策体系。
1 . 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 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 . 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 5 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六、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扶绥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县直相关部门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计生局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农村居民转户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一是大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对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参与户籍制度改革。二是通过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使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居民在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障、服兵役、抚恤优待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三是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户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订完善相关预案,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日


(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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